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有什么区别 (一)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1.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危险性的具体与抽象。具体危险犯涉及案件中实际存在的、具体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指的是行为被普遍认为具有导致侵害结果的危险性,无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评估。

2. 对于具体危险犯来说,司法裁判时必须对案件中的具体危险进行判定,即在具体个案中评估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危险。相对地,抽象危险犯的判定基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为某些行为通常带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在个案中不需要进行具体危险性的判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都可以归类为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影响着对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二)

最佳答案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行为人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确定,并根据犯罪情况的基本形态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实际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刑法中具体的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具体危险犯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基于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实施破坏行为,但由于手段错误或对象错一误,而没有产生这种危险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这种危险的,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有的学者认为,在具体危险犯中,若无具体危险的产生,则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国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定无发生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危险的可能,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二、司法解释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一方面,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另一方面,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属于危险犯。如果破坏行为是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认定具有这种危险;否则就没有这种危险。但足以发生某种危险的表述已经表明,是行为足以导致某种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不是指行为已经造成的危险状态。因此,危险是针对行为性质而言,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具体危险犯的认定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确定,特别是对于危险犯的类型认定上,不同的危险类型所需要进行的判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对相关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后,如果确实存在危险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具体成立的危险,后者是推定成立的危险,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正确的判断属于哪种犯罪。 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是什么?

危险犯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性是在案件中实际存在的危险,而抽象危险性是行为认定为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性。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

比如说放火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就已经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都是什么意思?

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盗窃枪支虽然抽象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但在认定抽象危险是否存在时,法官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确定有无立法者推定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二者怎么区分,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或者是根据当时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辨别,从而准确的确定出犯罪的行为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

关于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分? (四)

最佳答案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性质、后果以及法律规定的表述:

行为性质:

抽象危险犯:行为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构成抽象的威胁。法律条文通常只规定实施某种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具体说明损害结果。具体危险犯:行为不仅具有危险性,而且必须足以造成具体的伤害或损失。行为人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并有能力避免。

后果要求:

抽象危险犯: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关注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具有造成具体伤害或损失的实际可能性,即行为人必须预见到并有能力避免的危害。

法律规定的表述:

抽象危险犯:法律条文通常表述为“实施……行为,将处以……徒刑”,未明确指出具体的损害结果。具体危险犯:法律条文通常表述为“……行为,若足以造成……的后果,将处……徒刑”,强调行为必须足以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

理解这些区别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至关重要,有助于确保法律责任的平衡和罪行的针对性惩罚。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具体危险犯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法衡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