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闵行

医疗事故闵行

医疗事故闵行:深入了解与防范

医疗事故,这一术语在医疗领域并不陌生,它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也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心。尤其是在闵行区,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提升和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医疗事故的了解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在闵行区的相关知识,包括其定义、分级、赔偿标准以及预防措施,旨在为公众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认识。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等活动中,未尽到应有的诊疗水平或措施不当,导致患者发生不应有的损害或病情加重、死亡,从而产生生命财产额外损失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为主体;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最为严重,可能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二级医疗事故次之,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较轻,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则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每一级医疗事故都对应着不同的损害程度和赔偿责任。

三、闵行区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在闵行区,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于因医疗事故致残或死亡的患者,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患者实际损失及医疗机构责任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闵行区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以闵行区某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为例,一位老人在医院接受专业护理服务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怎么收取 (一)

贡献者回答1、鉴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件先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如果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定。此外,经市物价局批准,如上海首次(区级)鉴定费是2500元,再次(市级)鉴定费是3500元,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院承担,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方承担。 2、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报告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1)是否属医疗事故。 (2)属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完全责任,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根据11项内容和各地标准逐项对号入座,对医疗事故中需要赔偿的部分累计相加,得出总额。 4、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5、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从五个步骤可以看出,在新《条例》下,医疗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下无底线,上不封顶的。

经上海医学会鉴定于八级伤残能办理残疾证吗 (二)

贡献者回答经上海医学会鉴定于八级伤残不能办理残联的《残疾人证》。

对于有八级伤残鉴定有军人、工伤、交通等伤害者,这些鉴定依据的是十级制伤残的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而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不是十级制、而是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

同样要取得残疾人联合会(残联)的《残疾人证》,除了到户籍所在地的残联的申办流程外,必须经过残联指定二级医院、指定时间的鉴定;而且鉴定《残疾人鉴定标准》是对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分类,实行的是一级、二级(重残)、三级、四级的等级。

十级制的鉴定不能取代、套用残疾人四级鉴定,因为鉴定对象不一样,鉴定等级条款也是不一样的。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及其家属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病员及其家属应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治,遵守医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协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市的医疗保健、卫生预防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因医疗错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严重痛苦的,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工作失职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技术错误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第六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残废,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重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严重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能力的。第七条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合并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病员或其家属可向医疗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第九条医疗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除了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交由本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调查、处理。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条为查明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体检验,夏、秋季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尸体检验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

死者家属应将检验后的尸体在四十八小时内移送火葬场。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确认有争议时,可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第十二条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病案是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负责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鉴定委员会、司法机关和律师、病员家属代表,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不得查阅。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抛弃。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十五条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同医疗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由病员或其他工作单位交付。第十六条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对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停尸室。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的病员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停尸室的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上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四)

贡献者回答发生 医疗纠纷 后,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 首先要封存病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具体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程序如下: 1、医疗纠纷发生后,若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去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必须医患双方在场,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客观病历。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有三个: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鉴定的通知,并通知医患双方提供鉴定需要用有关材料;通知交纳鉴定费2500元;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间后寄材料给鉴定专家组成员并通知专家、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 5、鉴定会后鉴定书寄给委托单位、委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司法界认为,法院不应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唯一 证据 。因为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证据必须坦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从公开、公正和保护病员的角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应具有当然证据效力,病员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他佥鉴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另行鉴定。而且,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应作为赔偿的要件。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6868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事故对病人千万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等造成 人身损害赔偿 的案件,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标准》进行赔偿。根据该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应赔偿 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 抚养 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 丧葬费 、死亡裣费。另外,人民法院的赔偿判决中还有一项 精神损失费 。 精神损害赔偿 是近年来司法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批量行为人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或者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 精神损害 。对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利的行为,省教委有明确规定。对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已为司法界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因为现代社会中,人们不再满足于省教委单纯对财产权和外部人身的保护,而更关注于自身人格尊严的完整和内心世界的安宁,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精神损害结果的主观性、抽象性和无形性,赔偿的具体赔偿难以统一,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 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千万精神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由上述内容可知,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 上海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是上海市医疗纠纷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要的、必不可少的一环,当然,切不可过分迷信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因为该报告并非直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唯一重要证据,其可信性仍需要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才可被为真正有效的证据,也才能被用作医疗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法衡网关于医疗事故闵行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