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地役权 举例说明 (一)

法律分析: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什么叫地役权人 (二)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

地役权的核心在于其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特性。这种权利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即为了满足自己土地对他人土地的依赖关系,如通行、排水等需求。地役权的设立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例如,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需要从他人土地上通行或排水。

地役权的特征不仅体现在其依赖性和设立条件上,还体现在其法律效果上。地役权的存在使得需役地能够更高效地利用,从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同时,地役权的设立也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各类不动产交易中。例如,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可能需要通过设立地役权来解决交通、排水等问题;在农业生产中,农民可能需要通过设立地役权来解决灌溉、通行等问题。这些实际应用都体现了地役权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之,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满足了人们对土地高效利用的需求,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同时,地役权的设立也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什么叫地役权 (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具体来说,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这种权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设立方式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其存在和行使必须以需役地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换句话说,地役权是基于对他人土地的利用而提高自己土地价值的一种从属性权利。这种权利通常是为了满足需役地的某种便利或利益,如通行、排水、采光等。例如,A有一块土地位于山脚下,但通往这块土地的唯一道路需要经过B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A可以与B协商,在B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以便A能够顺利通往自己的土地。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需要达成合意。其次,地役权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地役权的设立还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如登记等。

地役权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除了上述的通行地役权外,还有排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多种类型。这些地役权的设立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各种需求。同时,地役权的存在也为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在合法范围内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总之,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它允许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利用他人土地来提高自己土地的价值和效益。在实际应用中,地役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地役权的存在也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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