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正式印发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该规范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的指导工作,提升仲裁效率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举不仅为仲裁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人社部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一)

人社部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优质回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办案指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的核心内容,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争议办理质效,我们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9月11日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办案指导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高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组织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办案指导,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案指导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仲裁委员会统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政策)适用;

(二)指导仲裁委员会规范仲裁程序执行;

(三)指导协调重大、疑难、复杂、敏感争议(以下简称重大争议)的办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办理重大问题;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办案指导工作时可以综合采用督促检查、提示提醒、工作建议、协调合议以及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统一法律政策适用

第五条 省级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政策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以适时发布办案指导文件等方式,为仲裁办案提供指引,及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在办案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不明确、法律政策理解不一致、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第六条 省级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发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类案处理标准。

第七条 省级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适时发布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供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参照适用。

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发布典型案例供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参照适用。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发布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

规范典型案例的案件选择和编写体例。典型案例应当从仲裁办理的结果已生效的真实案件中选取,案件应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政策适用准确、程序执行规范,且导向正确,有效发挥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

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发布的办案指导文件、类案处理标准和典型案例,发布前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和新情况新问题的至少提前15日报各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发布的典型案例,发布前应当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仲裁委员会不得发布办案指导文件、类案处理标准和具有办案指导性质的典型案例。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仲裁类案检索数据库,编制仲裁办案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并动态更新。

省级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有效运用仲裁类案检索数据库和仲裁办案法律政策适用标准。

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

优质回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仲裁申请书;

2、合同正本或副本;

3、仲裁协议;

4、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证据材料;

7、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法衡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