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中,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它关乎着个体的生存权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尽管具体标准因国家、地区乃至不同法律政策而异,但本质上,无劳动能力通常指的是由于年龄、健康状况、残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个人无法正常参与社会劳动,从而难以凭借自身努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状态。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一)

优质回答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
1、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法定劳动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二)
优质回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因伤残或疾病导致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其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具体条款来判定。
一、鉴定原则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年龄、工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二、鉴定机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劳动保障专家和工会代表组成。
三、鉴定程序
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鉴定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意味着劳动者无法进行任何有经济价值的劳动活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这种丧失是永久性的,意味着劳动者在可预见的未来都无法恢复劳动能力。
一、永久性丧失
永久性是指在医学上可以合理预见,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恢复,即使通过治疗或康复训练,也无法恢复到可以从事任何工作的程度。
二、全面性丧失
全面性是指劳动者丧失了从事任何职业的能力,不仅包括其原先从事的职业,也包括其他任何可以获得报酬的劳动。
除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生活不能自理也是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要标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劳动者因伤残或疾病,基本生活活动需要他人照料,无法独立进行日常生活。
一、基本生活活动
基本生活活动包括吃饭、穿衣、洗漱、如厕、行走等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动作。如果劳动者无法独立完成这些活动,则被认为是生活不能自理。
二、他人照料
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例如需要家人或护工的照顾。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含50岁),女性45岁(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 (三)
优质回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如下:
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
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在我国有如下情形可鉴定为无劳动能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者;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肺、肾、肝等一个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综上所述,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规定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的人体或者是组织的严重功能障碍。在我国的工伤的认定或者是工伤的标准鉴定之后,我国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根据工伤的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来确定相应的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的经济标准的。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1)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1)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异常心电图2张(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2)近半年的各种相关化验,如骨髓、血液化验等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必备材料:
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如:钡餐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结肠造影)。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2.5克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肝功能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
(3)B型超声波检查和其它检查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升17.85mmol/l,血肌酐422μ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近半年两次肾功能衰竭的化验单
(3)其它有关化验、检查材料等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或系统门诊病历
(2)近半年的血、尿化验单,不得少于5次
(3)近期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p=
必备材料:
(1)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2)原始及近一年详细的门诊病历、眼底及相关检查材料
11、精神病: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p=
精神分-裂症,经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强迫障碍,经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必备材料:
(1)原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2)专科医疗单位的诊疗记录
12、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4级的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家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比较严格的,但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利益的保护还是比较到位的。所以,只要通过法律程序记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利益就可以了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的秩序。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丧失劳动能力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