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规。这项规定详细列出了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内容全面而具体。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呢?经过仔细查阅,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该规定正文部分共有十六条。这些条款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到劳动强度限制、监督责任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而周到的规定,为女职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十八条。 该规定为了明确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改善其工作环境与条件,防止职场性别歧视而制定。以下为详细内容解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总则与目的:明确规定的制定背景、目的及适用范围,强调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2. 平等就业权利:强调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女职工,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3. 健康保护措施: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提供相应保护措施。

4. 禁忌从事的劳动: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5. 产假与哺乳期保护:详细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时长、待遇及哺乳期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与照顾。

6. 法律责任与监督: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强调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责任。 7. 附则:包括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规定的解释权归属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该规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也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职场环境的持续改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二)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上述特殊生理阶段,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减少其应得收入。禁止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这是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的保障,确保她们不会因为上述原因而失去工作。禁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了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对于女职工,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设定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工作、体力劳动强度达到第四级的活动以及其他被认定不适合女职工参与的劳动。其次,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提供了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例如不得因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也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指的是年龄在十六至十八周岁之间的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这类人群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体力劳动强度达到第四级的劳动以及其他被认为不适合未成年工的劳动。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定期为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这些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减少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危险和挑战,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619号令,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列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同阶段的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五)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禁止从事特定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女职工从事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作。

经期特殊保护:

禁止在经期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是为了确保女职工在经期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和保护,避免身体健康受损。

怀孕期间的保护:

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受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限制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安排。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胎儿的正常发育。

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同时也为新生儿提供了必要的照顾时间。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婴儿。

这些特别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福祉。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法衡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