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 2、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5修正)
- 3、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解读
- 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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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一)

优质回答《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1年8月31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随后,该条例于同年9月30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批准。条例正式公布,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公告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布。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管理昆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确保其安全、高效、有序运行,同时为市民提供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条例内容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服务等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条例对乘客行为、车站管理、运营服务、设施维护等都设定了具体要求。通过实施该条例,昆明市将能更有效地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随着条例的执行,昆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将进一步完善,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同时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一条例的出台,无疑将对昆明市的城市交通建设、运营与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为昆明市打造现代化、绿色、智慧型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综上所述,《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于推动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健康发展,提升市民出行体验,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昆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构建现代化、绿色、智慧型城市提供了重要支撑。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5修正)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务、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设施保护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控制保护区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布。第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解读 (三)
优质回答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解读如下:
一、运营规定与乘客权益 地铁运行保障:若地铁因故无法正常运行,乘客有权要求退还票款。 信息公开:经营单位需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情况提示和换乘指南,并提供地面交通信息。对于临时调整的运营安排,应及时通知乘客。 票价管理:地铁票价由政府定价,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正常运行时的票价应按政府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与处罚 明确禁止事项:《条例》明确规定了12项严禁事项,包括非法拦截列车、在车厢内派发物品或进行商业活动、携带自行车和宠物乘车等。 处罚措施:违反者将受到劝阻、罚款甚至法律制裁。乘客若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被要求离开设施或拒绝服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者将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突发事件应对 应急预案:《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处理: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运营单位需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运力调整:在节假日或大型活动导致客流量增加时,应适当增加运力。 运营单位责任:若运营设施维护不当、未及时报告运营问题或在客流量激增或突发事件中未采取应急措施,运营单位将面临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此条例旨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并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四)
优质回答《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适用范围: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轨道交通定义: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管理原则: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轨道交通的运营和管理。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轨道交通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制、审批和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保护区管理: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运营管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同时,需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应急处理: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交通管理条例。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