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意外时有发生,眼部受伤尤为令人担忧。为了科学、公正地评估眼部受伤情况,专业机构制定了详细的眼部伤残鉴定标准。该标准从一级到十级,每一级都对应着不同的视力损失程度和视野限制。一级伤残最为严重,表现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而十级伤残相对较轻,可能表现为一眼低视力或眼睑下垂影响容貌。这些鉴定标准旨在确保受伤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治疗,同时也为司法裁决提供了可靠依据。
- 1、眼部受伤等级鉴定标准
- 2、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 3、眼部受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 4、眼部损伤评残标准是什么
- 5、眼睛受伤司法鉴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眼部受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

答法律分析:眼睛伤残的鉴定等级共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八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包括:
1. 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2,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5。
2. 一只眼睛有或没有光感。
3. 双眼的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4,或者双眼的视野小于或等于80%(或半径小于或等于50度)。
4. 双侧晶体被摘除。
5. 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
6.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7. 外伤性青光眼。
8. 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者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八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二)
答法律分析: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8。《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眼部受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三)
答法律分析: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半径≤10°)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 %(或半径≤20°)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2)双眼矫正视力≤0.8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8)晶状体部分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眼部损伤评残标准是什么 (四)
答法律分析:眼部损伤的评残等级各异,相应的赔偿级别也不同。根据双眼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的情况,眼部伤残的鉴定标准分为一级至十级。眼部伤残的赔偿可能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交通及住宿费用、假肢或助视器配置费用、生活护理费用、伤残医疗补助金等。
1.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无法正确定位;
2.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小于8%;
3.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小于16%,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视野小于16%;
4.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2或视野小于32%;
5.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眼因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治疗以维持眼压,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3或视野小于40%;
6.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眼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0.4。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眼睛受伤司法鉴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五)
答法律分析:(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厘米,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原单眼中度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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