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赋予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重要手段。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这些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五种形式,每种措施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旨在平衡刑事诉讼的需要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一)

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以及拘留和逮捕,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的话,在调查过程当中的话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责令被逮捕的犯罪人提出保证人或者是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进行。 一、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1、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合法性原则,也有称之为形式法定性,指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期限来行使。“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求公权力干预个人基本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授权即主体合法,其次要求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公权力的干预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行为的后果具有明确性和必然性。”

必要性原则,也称之为内容正当性,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时,确实是基于保证某一案件诉讼程序的持续、稳定运行所必须。“换言之,就是所采取的手段及方法不仅有助于目的之实现,而且为实现目的所不可缺少,否则就违反必要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者相当性原则,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与期限,要求与被适用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实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处分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当代社会对公安机关来说,他们调查一些犯罪的行为的时候,拥有的权利还是比较大的,可以采取很多的刑事强制措施,这里的强制措施当中就包括有刑事拘留和逮捕,当然了,也是需要提起检察机关来进行批准逮捕的。

公安一般不会批准取保候审 (二)

贡献者回答取保候审是公安局的权利。可以去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话,就是可以办理的。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理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不批准。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能取保候审八大类 (三)

贡献者回答不能取保候审八大类具体如下: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6、其他严重犯罪;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

8、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等。

取保候审一般指保释。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出来就没事了!为何这种强制措施容易引起误解? (四)

贡献者回答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监视居住、逮捕,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法律对取保候审制度规定比较笼统,给了司法机关可操作空间,也就给犯罪嫌疑人及亲属带来一定的误解。今天,“四哥有法说”就尝试解释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有条件的在外边等待审判。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外国的保释。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制度中存在问题:

从上述法条立法意图来看,取保候审应是常态,羁押应该是例外。但现在在我国执行,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成了例外。法条中“可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等,基本都是靠办案机关人员的主观判断,他们说了算。所以,取保候审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

1、为办案方便,能关押的不会放。

为了侦查、取证,把犯罪嫌疑人进行短期关押也无可厚非。但有时长期关押并不是为了侦查取证,而是办案人员图方便。把犯罪嫌疑人关押起来,办案机关啥时候提审都行,不存在找不到人现象,也就不影响他们的办案节奏。为了他们的方便,有些人就遭殃了,如清华博士被关押1277天、华为前员工被关押251天、广东韶关教授被关押972天后被宣判无罪,国家再拿出巨额赔偿款安慰当事人。

2、取保候审成了办案人员错案“遮羞布”。

有的办案机关在没有掌握充足证据、定性不准情况下,就把犯罪嫌疑人抓起来了。在关押之后的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等情况时,办案机关为了避免错案追究责任,防止将自身置于“错捕”“错羁”的不利境地,找出一些理由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如果后期能将案件“坐实”再向检察院移交,不能“坐实”的企图将案件不了了之。例如2019年11月,四川乐山的杜鹏,因被警方错误录入犯罪记录,在焦虑等待更正时因病去世。实际犯罪嫌疑人杜鹏因涉非法经营罪,在2012年取保候审后七年之久没有了下文,早早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

3、取保候审属于说情“重灾区”。

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纪律、制度约束,谁也不敢拿着自己的饭碗和政治前途去尝试。例如,迁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幼女的行为,被本局办案人员发现后,副局长拿钱也没有把丑恶掩饰住吗!所以,大家一般不要相信刑案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办案人员不敢在案件事实、定性、证据等方面做手脚,但他们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拿取保候审落个人情。

四、取保候审的后果:

取保候审出来还会不会判刑?如何判刑?是否能宣告缓刑?这可能是取保出来的犯罪嫌疑人最想知道的。至于取保出来之后会怎么样,还要自己根据自己案件进行判断。

1、能取保候审,并不代表能轻判!因近几年超期羁押引起的巨额赔偿案件,已引起司法界的重视。将来或者在不远的将来,取保候审一定会像发达国家的保释制度一样,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常态,长期羁押会成为例外。所以,按能否取保候审来判断自己是否轻判,没有参照性。就目前来看,能取保候审的基本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一定会是缓刑。

2、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的。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取保出来的后果只有自己清楚。如果自己干了犯罪勾当,公安机关补足证据,案件随时都可以进入程序。公安机关一直找不足证据的,算你走运。如果自己没有干坏事,那就什么也不用怕,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后,找公安局退押金就行了。

3、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的,案件会继续进行,到法院宣判时上述情况仍存在,一般会适用监外执行。

结束语: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取保出来之后的后果还需要自己根据自己案情进行判断。那种认为取保候审出来就没事了想法是不准确的。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公安机关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类案监督模型。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