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件中的行政主体有那些违法行为? (一)

孙志刚案件中的行政主体有那些违法行为?

孙志刚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案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6名涉案渎职犯罪人员被判有期徒刑 另有2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撤职等处分

据新华社广州6月9日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程鹏)据广东媒体报道,为严肃党纪、政纪,坚决落实责任追究,经广东省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见图表)。 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经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 (一)对市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谭穗渝,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罗侨安,不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树,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家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荣,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理。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刘兆江,对市收容救治站护理工作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邓河晃,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市民政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叶建华,未认真履行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冯绍裘,对收容遣送中转工作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梅广平、李爱荣、谢志勤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姓 名 原 职 务 处 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行政警告

单梅叶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撤职

吴小明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行政撤职

杨东胜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行政撤职

付强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大过

邹琨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 行政记过

杨炳坤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记过

林建荣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职处理

刘兆江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 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 行政记过

叶建华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 行政撤职

冯绍裘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 行政记过

梅广平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孙志刚案告诉我们什么? (二)

5月13日,新华网发布消息: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消息说:“3月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网易、搜弧、新浪、人民网、中国网、大洋网、广东新闻网、东北新闻网等各大门户网站同日转载,《南方都市报》同日有就该文内容相同但措辞稍微不同的报道。

然而后一报道的结论尽管与前一报道隐含的结论完全不同,但却没有一句话指出前一报道的任何失实之处。5月13日中国新闻网、中华网、南方网、《广州日报》等报道类似内容后还特别以“广东省和广州市政法部门负责人感谢新闻媒体对本案的关注,欢迎新闻媒体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监督作用”作为报道的结束语。在此之前,也只听到人们对《南方都市报》揭露孙志刚案的赞扬,几乎没有人对《南方都市报》揭露的事实提出质疑;唯一的例外是《北京青年报》5月1日对孙案的报道中提到派出所警察在探望死者亲属时私下透露孙是被同病房来自8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打死的,但《北京青年报》5月4日对孙案的报道又通过胡仕波律师的简明分析从作案技巧、作案工具、作案环境、作案动机对这一说法进行了否定。

由于《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对案件前因后果的报道比较详细逼真,而新华网5月13日的报道只告诉人们结论,警方一度声称拥有的同病房病人打死孙志刚的录像带又迟迟不给死者家属看,结果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本人经过仔细对照孙案的上述两种报道,也发现疑点很多,黄村街派出所警察作案的嫌疑一点都没有减轻。

据《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的报道,“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 “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 “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些都是另一家医院尸检的结果,而且尸体至今还保存着,是不大可能做假的。

这种遍体是伤却只伤肌肉软组织和部分表皮而不伤内脏的手段的确非常“专业”,其目的应该是故意慢慢地折磨孙志刚使他极度痛苦而不是要他的命,同一个病房里怎么碰巧有那么多“专业打手”?从创伤的多样性可以看出必有作案工具而且不止一种,医院里哪来的作案工具?长时间处于极度痛苦中的孙志刚必定要大喊大叫,这显然不可能不引起医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注意。8个来自至少6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怎么形成一个共同的目的也是个谜:孙志刚刚从收容所出来,与他们无冤无仇身上也无钱,这8个来自不同地方的病人靠什么动机达成一致铤而走险?

问题还远远不止于胡仕波律师看到的这些。另一个明显的破绽是《南方都市报》4月25日报道中提到的护理记录与5月13日公布的调查结论明显矛盾。萧瀚在《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一文中对此有详细的分析,我也简单地谈谈我的看法。

有哪些事或人推动了我国的法律? (三)

正是这一系列事件与人物,推动了我国法律的深刻变革: 在2003年的中国,一个名叫孙志刚的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生,因上网时遭遇暂住证问题,被无辜捕获,随后在医院不幸离世。这一事件,如同一道闪电,刺破了收容制度的荒谬面纱,引发了孙志刚案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司法史上改写历史的转折点。

孙志刚在广州被派出所带走,家人随后得知他已逝,尸体上惊现伤痕,孙禄松等亲友拒绝火化,决心追寻真相。孙志刚被查暂住证后,朋友通过电话听到他的恐惧,但19日晚被送往医院后,家属的求索之路却充满阻碍,无人能解释他的死因。 记者陈峰和王雷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接触到了这个案件,他们深感事态严重,但面临着是否报道的艰难抉择。在孙志刚家属寻求法律援助的同时,他们决定深入调查。陈峰在出差期间,王雷继续追踪,最终中山医学院的法医鉴定报告揭示了孙志刚遭受严重钝击致死的残酷事实,医院记录中却无殴打记录。法医的权威鉴定,坚定了他们揭露真相的决心,尽管遭遇调查阻力,他们并未退缩。

医院坚称孙志刚在院内并未遭受暴力,而派出所、收容站和医院这三个关键机构,都试图撇清责任。然而,陈峰和王雷坚信孙志刚的死因,并决心揭露真相,他们的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犹如一声惊雷,触动了公众的神经,无数人共鸣,反映着相似的遭遇。 《南方都市报》的这一报道,成为了中国新闻史上一个醒目的里程碑,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问题的深度反思。公众舆论的力量推动了警方的快速行动,孙志刚的悲剧和背后的黑暗内幕被公之于众,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度因此得到了重新审视。

尽管完整的内容需要在App付费查看,但孙志刚案无疑在法律进步的道路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证明了每一个公民的声音都能引发改变,推动法律的进步。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法衡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