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他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

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他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吗?

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他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吗?

服刑人员在劳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监狱方面没有过错,不会给予赔偿,不过如果是确实在劳动过程中死亡的,监狱可以(不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根据《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罪犯在七种情况下受伤或死亡,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3、根据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即使罪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是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4、罪犯认定为工伤的,其具体待遇参考《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二至十六条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回答供参考。

监狱有过错才会有赔偿,突发脑溢血属于自身疾病原因,监狱没有过错,但一般会有补偿的。

可以的,但这不是赔偿,应该是补偿吧。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服刑人员詹某某,55岁,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詹某某身体很好,改造热情也高。入监1年多,一贯表现良好。和其他55岁服刑同犯一样,平时监区卫生员一日两次为其测量血压、体温,未见异常。一天早上吃过饭后,他突然感觉不舒服,在餐厅坐位上动不了了。同伴们一边扶住他,一边马上报告警官及卫生员。这时他已面无血色,不会说话,同时把早上吃的东西全吐出来了。警察紧急呼叫来了监狱医院大夫,上下联动又及时呼叫来了120救护车紧急转送地方医院抢救。经诊断其患了脑溢血。在地方医院,监区及监狱派出多名警察看护侍候他,为其接屎倒尿,喂吃喂喝。经过两次开颅手术,詹某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好转。其家属赶来后,一是非常感谢监狱旳人道救治、悉心关怀、精心护理;二是遵从主治医生的诊断结论,要求放弃治疗。因为再继续救治已经意义不大了。

在詹某某住院的一个多月里,监狱承担了其住院、治疗费用十多万元;詹某某去世后,经与家属协商,监狱还给付了其家属一定的费用——这个案例,充分彰显了现代监狱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人文理念;也生动地诠释了党和政府改造人、拯救人的监管改造政策。

属于自身身体自发病死亡,与监狱无关。如果是劳动中被器具砸伤死亡,可以提出要求。

可以。

批捕后在看守所突然大出血怎么办? (二)

批捕后在看守所突然大出血会也会得到及时的救治,因为正常的看守所等场所都是会有专门的医生为服刑人员治病的,但是如果疾病相对严重而必须要到看守所外的医院救治的话,就会根据相关规定将现有的刑罚转为保外就医。

一、批捕后在看守所突然大出血怎么办?

批捕后在看守所突然大出血会也会得到及时的救治,因为看守所一般都会配备医生,普通疾病在看守所内即可得到有效的治疗,如果是重病,需要外出就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综上,被正式批捕的人员进入看守所之后也照样会享受基本的权益,如果在看守所内突发疾病也会得到很好的治疗,即使看守所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审查后会被批准保外就医,被送往特定的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在康复之后会继续送回看守所。

什么原因会导致一个人突然死亡 (三)

1.心源性猝死

心源性猝死也称为心脏性猝死,它指由于心脏原因导致的患者突然死亡。目前多数人接受的有关心脏性猝死的概念是:“由于心脏原因所致的非预见性的自然死亡,患者即往可以患有心脏病或无心脏病史,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一般在瞬间至一小时之内。”

2.非心源性猝死

也称非心脏性猝死,指患者因心脏以外原因的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约占全部猝死的25%。临床常见的主要疾病包括呼吸系统疾病如肺梗死、支气管哮喘,神经内科疾病的急性脑血管病(如脑出血),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等。此外还有主动脉夹层、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如内源性高血钾)等。

“猝死”的防治:

关键是积极防治冠心病,控制其危险因素和诱发因素,如认真治疗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适当参加体育活动,戒烟洒。避免长时期紧张的脑力劳动和情绪激动,培养革命的乐观主义精神。出现心绞痛或心律失常时认真医治。

由于“猝死”多数在家中或正常工作及日常活动中发生,或在睡眠中发生,因此,争分夺秒、即时的现声救护非常重要,往往可挽救其生命或争取一定的抢救缓冲时间。一旦发现猝死病人,应立即使其平卧在床上或地上,进行现场救护,严禁搬动,马上进行心肺复苏术,一面速请就近医院前来救治。只有当病人呼吸、心跳复后才能以妥善方法护送到医院继续治疗。

犯人在服刑期间突发脑淤血致死,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吗? (四)

首先,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这属于已经调查完成的结论。

其中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服刑人员是在监狱安排的劳动期间死亡;第二、服刑人员的死亡原因是突发脑出血,而且没有其他外因,也就是以下七种非工伤的情况:

(一)自杀或自残;

(二)打架斗殴;

(三)酗酒;

(四)违反监规纪律;

(五)犯罪;

(六)蓄意违章或故意损坏生产工具;

(七)经监狱确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假如服刑人员是在监狱安排的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且经过调查核实,这种疾病没有其他人为诱因,以及可以归因的第三方因素。那么可以认定服刑人员的死亡属于工伤,按照法律规定,监狱需要承担跟普通用工单位一样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所有开支。

根据《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罪犯因工死亡的,由监狱负责处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由监狱负担。

罪犯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相当于48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供养人数,酌情增发,增发数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罪犯因工死亡,监狱最多负责3名亲属参加丧葬的食宿、交通费。

但现实情况中,基本上不会出现这种结果,因为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可能比普通老百姓更受关注,出现突发性致死疾病的概率也更低。

首先,服刑人员在判决后,监狱会对其进行收押前体检,一旦发现重大疾病,都不会收押,要么退回看守所,要么保外就医。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型罪犯,并且配备医疗人员对其提供相应治疗工作。

实际上在看守所羁押这个阶段,就会对人犯进行健康评估,那种重大疾病或者有死亡隐患的,直接就被看守所拒绝了,不太可能进入监狱这个环节。

而且有病并且必须收押的人犯,通常情况也不会允许其参加劳动,一来害怕传染给其他人,二来就是避免出现突然死亡的情况。

要知道服刑人员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他人权还是不受影响的。哪怕是死刑犯,你都不能让他们在执行前死亡,严格来说即时在去刑场的路上突发疾病,也需要对其进行抢救,除非是那种突然致死的大病,神仙也救不了的情况。

真正在监狱系统工作的人都知道,别看那些人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平时出了什么事情通知家属都躲得远远的,大部分死刑犯都是走得了无牵挂,根本没有家属对他们有任何眷念。

可一旦突然死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了,好家伙一准蹦出来一大群孝子贤孙,哭天抹泪的找管理部门要说法。这玩意儿就是你活着的时候是个累赘,死了就可能会产生经济效益,这种事情对于监狱管理方来说,是绝对要各种防范的。

我国现在已经实施了《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其中对于服刑人员的死亡及责任归属都有详细的规定,服刑人员一旦死亡,监狱第一时间就会投入彻底调查,将所有监控调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形成完整的死亡结论后,再通知检察院和死者家属。

检察院有权利提出异议,并可以决定对死者进行尸检,告知死者家属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如果家属拒绝签字,不影响尸检。最后的尸检结果家属如果反对并且要求重新鉴定,假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一致,鉴定的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说白了,只要调查出来的死亡原因跟监狱无关,那么就不存在工伤和国家赔偿。而能够得出这种结论的概率,比中彩票还低。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罪犯转狱10多天后突然死亡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法衡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