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未成年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一)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未成年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优质回答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鉴于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辩护词 (二)

优质回答初犯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受被告人郑超然**亲属的委托,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郑超然**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郑超然**属于从犯。本案中,被告人郑超然**是同案人周潮灿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出于朋友义气,参加了与被害人的打架,与同案人周潮灿等人相比,郑超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明显是起着辅助和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事态的扩大有责任、有过错。法庭调查表明,引发本案的起因其实很简单,就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本来是一件小事情,但被害人却 ,以至于小事无法解决,使矛盾激化,双方继而大打出手。如果当初被害人合理合法,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事情发生时如果梁某某能够保持冷静,不介入双方的冲突而是予以劝解或干脆打电话报警,事件将会是另外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被告人处于朋友义气,参与了打架。被告人参与打架是不对的。但在评价被告人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受害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真诚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改表现。另外,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表达诚恳歉意,探望被害人,并表示愿意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只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分要求和无理拒绝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将耐心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争取消除矛盾纠纷。请考虑情况,对被告人郑超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刑法》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对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2012年 月 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三)

优质回答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

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

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

,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

已经基本了解。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

:第一,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_后驾驶车辆,造成

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第二,第二,主观方面,我们

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

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全文

265字)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指派律师范学雨

康磊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在

委托后,辩护人详细研究了三江市平原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案卷

,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证人,

了充分的材料和证据,对本案有了全面的

和客观的认识。本着维护被告人康磊的合法权益以及

法庭客观公正审理此案的宗旨,现

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一.在本案

认定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其

所谓事实与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本不

。第一、(全文还有4751字)

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

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

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

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1.在王建军

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在2010 年3 月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

道:在2009 年11 月份的

,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

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

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

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韩天民并没有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全文还有867字)

甲辩护意见书A市检察院:甲涉嫌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一案已由A市公安局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受本案

嫌疑人甲家属的委托和湖南人和人

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犯罪嫌疑人甲的委托辩护人,

委托后,我们前往贵院的公诉科查阅并复制本案的有关

资料和案件材料,以及A市公安局的

意见书,并前往A市看守所会见了

嫌疑人甲,我对案情有了较为

的了解,现就本案的几个罪名

以下意见,供审查:一、关于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该罪

上本辩护人认为甲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

组织罪。理由如下:《全国_常务委员会(全文

2744字)

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吴某的委托,

吴某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

的公诉意见书,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

以下意见,为吴某辩护。开庭之前,我们

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吴某对有关

的陈述,并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差核实,我们已经对本案

有了全面地了解。现依据事实和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吴某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具体实施和理由如下:一、本案已查明的案件

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早六时许,吴某从其

楼下车库中将宝来轿车驶出,事先等候的刘某与其

窦某突然驾驶一辆摩托车驶至吴某车前挡住其去路(全文

6096字)

朱仁普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正清和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仁普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

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龙即我本人

被告人朱仁普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_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

,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

,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仁普,向他

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

,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

。作为被告人朱仁普的辩护人,就本案

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

。因朱仁普本人对自己的盗窃(全文

964字)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