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进行了多项重要修改和补充,旨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了对特定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主要修改内容

《修正案(九)》对刑法的多个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增添,这些修改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其主要修改内容的简要介绍:

一、职业禁止条款的增设

《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一条款的增设,对于预防职业犯罪、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调整

《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这一调整使得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更加完善,既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又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

三、罚金缴纳制度的完善

《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五十三条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罚金缴纳制度。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同时,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一修改有助于确保罚金刑的有效执行。

四、数罪并罚原则的细化

《修正案(九)》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具体执行方式。即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一细化规定使得数罪并罚的执行更加明确、合理。

五、反恐条款的强化与补充

《修正案(九)》对刑法中与反恐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强化和补充。例如,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提高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刑罚幅度;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培训者的刑事责任;并在其后增加了五条新的规定,涵盖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组织培训、宣扬恐怖主义、利用极端主义煽动群众等多个方面。这些修改和补充大大增强了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其他重要修改

此外,《修正案(九)》还对道路交通安全、商业贿赂、伪造货币、拐卖妇女儿童等方面的犯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例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增加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提高了商业贿赂的刑罚幅度;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等。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法修正案(九),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