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刑诉法修改内容

18年刑诉法修改内容

### 2018年刑诉法修改内容深度解析

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迎来了一次重要的修订,这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多处调整,法律界迎来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以下是对本次修改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

本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新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被明确写入刑诉法总则部分,成为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第十五条)。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改动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减少对抗情绪,从而加速案件的处理进程。

二、检察院立案管辖范围的调整

针对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本次修改也进行了明确和调整(第十九条)。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原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部分案件已经转移给监察委。然而,本次修订保留了人民检察院对特定犯罪的侦查权,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这一调整既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又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在特定领域内的监督职能。

三、辩护人资格的严格限定

在法律辩护领域,本次修改对辩护人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第三十三条)。新增条款明确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这一改动旨在提高辩护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辩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特定情况下的亲属辩护保留了空间,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四、值班律师制度的引入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本次修改引入了值班律师制度(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这一制度的引入,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值班律师的存在,不仅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重提升。

五、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限制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本次修改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了一定限制(第三十九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国家安全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的调整

本次修改还对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进行了调整(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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