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冤案杜培武案 警察沦为死囚,最终无罪释放 (一)

优质回答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发生了一起惨案,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女警被近距离开枪打死。随后,警方将杜培武,一名戒毒所民警,定为嫌疑人,理由是他发现妻子与同事有私情后开枪杀人。杜培武在妻子失踪后开始寻找妻子,但最终被警方带走,遭受刑讯逼供。

杜培武的案件被列为云南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并成立了422专案组。经过连续审讯,杜培武始终不承认作案。后来,杜培武被送回戒毒所软禁,并被关押在一个有铁窗的办公室内。期间,他被测谎,测谎结果显示杜培武有说谎的嫌疑,案件转入残酷的第二阶段审讯。

杜培武在审讯中遭受了各种虐待,包括被吊起、电击等刑罚。在酷刑下,他被迫承认了犯罪,并提供了“杀人现场”和枪支下落的假信息。最终,杜培武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杜培武无罪,同日将其释放。经过了漫长而痛苦的诉讼过程,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凶手实际上是持枪武装抢劫团伙的成员杨天勇等人,他们冒充警察,对杜培武的妻子和同事实施了抢劫和杀人。

这个案例揭示了警方在处理案件时,过于依赖有罪推定思维,导致冤案发生。同时,也暴露了刑讯逼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人权的侵犯。杜培武的遭遇和所遭受的痛苦,提醒我们加强法律监督和对人权的保护,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李庄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二)

优质回答李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9年11月,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当年12月,龚刚模向重庆市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李庄。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同年2月4日,李庄以藏头诗的形式写下一纸悔罪书,被法院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改判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3月29日,就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

“李庄案”对法治的三大积极意义:

第一是促成中国律师抱团,这对于律师权利的维护很重要。

第二是李庄案一季终审判决后,直接推动了2010年5月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这是司法改革中的小进步。

第三是,加快了刑事诉讼法的大修,其中有最重要的“李庄条款”,即再碰上类似李庄这样的案件,要异地侦查、异地审理;另外,要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不能先把李庄案判掉,再审龚刚模,那是司法逻辑颠倒。这是大进步。

晚清四大冤案是什么?杨乃武与小白菜受过哪些酷刑?张文祥是被凌迟处死的吗? (三)

优质回答① 晚清四大冤案包括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杨三姐告状案、张文祥刺马案和淮安奇案。杨乃武是浙江余杭人,以种桑养蚕为生。小白菜原名毕生姑,后改称毕秀姑,是杨乃武邻居葛品连的妻子。两人被控因奸情而毒杀葛品连,经历了长达四年的审讯,最终真相大白,洗清冤屈。

② 杨乃武和小白菜都遭受了严酷的刑讯逼供。小白菜被用烧红的铁丝刺乳,用滚水浇背等酷刑,被迫承认与杨乃武合谋毒杀葛品连。杨乃武虽因举人身份不能用刑,但也被屈打成招,承认了莫须有的罪名。

③ 凌迟是中国古代一种极其残忍的死刑执行方式,又称千刀万剐。犯人被一刀刀割去身上的肉,直到割尽肉后剖腹断首。凌迟的刀数和方式各朝代有所不同,明清时期尤为残酷,最多可达数千刀。刘瑾和郑鄤是历史上著名的凌迟案例,分别被割了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和三千六百刀。凌迟刑至光绪年间被废除,改用斩首。

聂树彬案件介绍 在不断上诉中不断驳斥 (四)

优质回答聂树斌案是一起在司法程序中历经多次上诉和驳斥的案件。

聂树斌,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人,1974年8月17日出生,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2月9日,经复查,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北省高院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2015年4月1日,河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2016年2月,复查后河北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该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在聂树斌案中,其辩护律师及家人不断提出上诉,主张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案件证据不足。这些上诉历经多年,多次被驳回。然而,辩护律师和家人并未放弃,他们坚持寻找新的证据,不断提出申诉。这种坚持不懈的精神,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权的维护。

聂树斌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它涉及一起可能的冤案,更因为它反映了司法程序中的一些问题。在聂树斌案中,辩护律师和家人多次提出刑讯逼供和证据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程序中并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关注和思考。

最终,聂树斌案经过多次上诉和驳斥后,得以改判无罪。这一结果不仅为聂树斌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正义,也为司法程序的完善提供了借鉴。聂树彬案件的不断上诉和驳斥,体现了司法程序中的争议和复杂性,同时也展示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不懈努力。这一案例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是对聂树斌案件介绍以及在不断上诉中不断驳斥的简要概述。这一案件不仅关乎聂树斌本人的命运,更涉及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深层次问题。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思考如何完善司法程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五)

优质回答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刑讯逼供案例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法衡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