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新刑诉法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版本,在保障人权、规范司法程序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做出了诸多改进。其中,关于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是新刑诉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将详细探讨新刑诉法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其实际应用。
一、撤销案件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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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t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t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t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t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t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款明确了撤销案件的基本原则,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它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对于轻微犯罪或不再具备追诉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终止诉讼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二、撤销案件的具体操作
在新刑诉法框架下,撤销案件的具体操作主要依据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责和程序进行。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上述法定撤销案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法定撤销案件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犯罪嫌疑人本人。
在撤销案件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于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撤销案件的监督与救济
为了确保撤销案件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新刑诉法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撤销案件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此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复议或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关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过明确撤销案件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监督与救济机制
- 1、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 2、刑事诉讼法163条撤销案件的规定
- 3、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
- 4、刑诉法163条撤案内容新规定
新刑诉法,新刑诉法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的相关问答
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符合刑事诉讼法法定撤销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163条撤销案件的规定 (二)
优质回答刑诉法第163条撤案新规定内容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撤销案件的流程如下:
1、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2、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3、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是制作的文书,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
4、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 (三)
优质回答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撤回起诉必须经过公诉机关的审批,并作出相关决定。公诉机关经审都后认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审判机关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经审批后,审判机关作出决定,刑事诉讼即结。被告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物品的处理及强制措的解除等问题也会相应作出处理。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符合撤销案件的五种条件包括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此外,还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由于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合同,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受到第三方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一方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的撤销案件,以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犯罪事实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法163条撤案内容新规定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的新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
1、审查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无充分证据的;
3、其他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4、原告不起诉或不在追究的;
5、缺乏罪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述,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五十三条 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就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新刑诉法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法衡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