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深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针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认定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增进公众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理解与认识。
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就诊人”则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
二、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二是行为发生在医疗活动中;三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四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主要表现为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以及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行为。
三、责任认定
在医疗事故罪的责任认定中,需要严格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并非所有的医疗事故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有当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医疗事故罪。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情形:一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医务人员严重失职行为的严厉制裁,也警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五、现实案例与警示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法衡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