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清徐农商行1200万案件最新消息
- 2、血汗钱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
- 3、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 4、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存款 判储户担责八成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清徐农商行1200万案件最新消息 (一)

优质回答清徐农商行1200万存款被转走案件最新消息为一审宣判,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山西省清徐县法院对清徐农商行1200万存款被转走案件中先期起诉的500万部分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结果认定,存款人一方需承担80%的责任,而清徐农商行则需承担20%的责任。
当事人反应:
当事人对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严重不服,并已在第一时间提起了上诉。当事人认为,银行未能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当事人强调,他们与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操作私自把钱取走,因此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清徐农商行背景信息:
清徐农商行全称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该行的法定代表人为崔靖,注册资本为108000万元人民币。清徐农商行的大股东是柳林县鑫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后续展望:随着当事人的上诉,该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太原市中级法院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判决。公众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期待法院能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决。
血汗钱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 (二)
优质回答辛辛苦苦打拼挣下来的血汗钱,大家是不是感觉存到银行比较安心?但是在山西太原,女子在某银行存款1200万元,没想到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事发后,女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法院一审认定女子自负80%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王某是某银行的职员,同时也是储户丁某的远房亲戚,出于对王某的信任,丁某将自己的钱财及存单和身份证交给王某进行存储、理财,所交付钱财共1200万元,但王某实际上拿着丁某的钱进行周转和偿还自己因为倒贷欠下的巨额债务,最终因诈骗罪法院判决王某无期徒刑,丁某自担责任80%。
那么本案中为何王某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是其职务本身对单位的财物具管理、支配、保管等权限。王某私自挪用丁女士的钱,虽然都利用了其身份上的优势,但丁女士的钱被挪用前都在她自己的账户内,不属于银行的钱款。并且王某通过虚构事实,让丁女士自愿交付钱款和存单显然属于诈骗。
银行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责任。因为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其存单未设密码的情况下,就把存单和身份证都交给王某,应当清楚将存单和身份证被人拿走可能会出现被人支取走的风险,这件事情是导致本案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法院认为丁女士要承担绝大多数责任。最终判处丁女士承担80%,银行只承担20%。丁女士一家对结果不满,决定提出申诉。
普通储户对资金安全负有哪些注意义务?
储户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的证件应该要妥善保存,包括银行密码等,应当尽到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当我们把这种重要的证件交给他人时,应核实他人的身份和用途。对于需要提供原件的地方,尽量需要由本人亲自来办理。办理业务时也要仔细阅读我们所签的文件,合适业务是否有误,慎重签字。
通过此案例警示我们要尽可能的保证自己的存款不经过第三个人之手,以免财产损失。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三)
优质回答1. 事件回顾:2019年6月,丁女士发现存放在银行的1200万元不翼而飞,随即报案。9月,涉嫌诈骗的王某某被拘留并公诉,后被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4月,丁女士对清徐农商行提起诉讼。2021年7月,该案首次开庭。同年,法院一审判丁女士自担责80%。2022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
2. 案件详情:王某某,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请求丁女士帮助完成单位理财任务。丁女士先后转账500万元,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丁女士同意将钱转为定期,并另存200万元活期。4月,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取走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随后将700万元转走。
3. 判决理由:丁女士出于对王某某的信任,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其保管。丁女士的资金损失由王某某的诈骗行为所致,故王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丁女士与王某某之间存在频繁经济往来,丁女士将密码告知王某某,故丁女士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
4. 银行责任:清徐农商行对大额款项的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承担20%的责任。
5. 责任划分: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无明显重大过错,故承担20%责任。
6. 案件启示:储户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知晓,并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银行应确保存款安全,但对于员工的管理也需要加强,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存款 判储户担责八成 (四)
优质回答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存款案件中,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主要理由及后续情况如下:
一、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主要理由
身份证管理不当:判决书指出,丁女士(王先生的亲属,实际存款人)随意将个人身份证转手他人,这是导致财产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身份证是个人身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凭证,随意转交他人存在极大风险。未尽到财产安全保护义务:作为储户,丁女士应当对自身的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然而,在此案中,她未能有效防范银行职员王某的诈骗行为,导致巨额存款被转走。二、案件后续情况及储户反应
二审维持原判:王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即储户担责八成。储户家庭受到严重影响:此案件对王先生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王先生的父母因此变得沉默寡言,母亲甚至需要靠降压药来维持情绪稳定,整日哭泣。银行职员王某受到法律制裁:虽然储户承担了主要责任,但银行职员王某的诈骗行为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他被判处无期徒刑,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三、储户的进一步行动
继续上诉: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判定结果,计划继续上诉,以寻求更公正的判决结果。综上所述,该案件中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身份证管理不当和未尽到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然而,此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银行监管和储户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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