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些什么内容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些什么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工程范围:详细描述了项目涉及的建筑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规模,明确了双方需要履行的建设责任。

建设工期:明确规定了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表,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避免延误。

中间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对每一部分工程的进程进行详细规划,确保整体工程能够有序、顺利进行。

工程质量:规定了施工标准与质量要求,确保工程品质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工程造价:准确确定工程总价,根据招标、概算或预算合同的不同,以中标金额、审批概算或审查后预算为准。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方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全面、客观的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重要依据。

材料与设备供应责任:明确材料与设备的提供方,确保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能够及时、准确地到位。

拨款与结算:规定了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与保修金的支付安排。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保建筑工程顺利实施和双方权益的法律基础,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均需明确、具体,以避免争议,确保工程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内容有哪些 (二)

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范围:

具体描述:合同中应明确劳务施工的具体工程范围,包括施工地点、建筑物类型、施工部位等,以确保双方对工作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建设工期:

开工与竣工日期:合同中应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以及可能的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以明确施工时间节点。

工程质量:

质量标准和要求:详细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工程造价:

劳务费用:明确劳务施工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如合同约定由劳务方提供)、机械使用费等,以及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供应方与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明确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以及双方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数量、时间等责任。

拨款和结算:

付款方式与时间:约定工程款的拨付方式、拨付时间以及结算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竣工验收:

验收程序与标准:明确竣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和所需提交的文件,以确保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保修责任:约定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以及保修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相互协作:

协作内容与要求:规定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相互协作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合同中还可能包含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以全面保障双方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合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必须招标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等。

二、合同变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另签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时,应确认合同无效。

三、规划审批: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合同无效。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许可,无效合同可撤销。

四、资质管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五、劳务分包合同:有资质承包人与总包、分包签订的劳务合同,不予确认无效。

六、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举证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等内容确定。

七、资质借用: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八、争议解决: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根据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实际进场、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未验收等情况综合认定。

九、工期顺延: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未获确认,但可证明申请合理,视为工期顺延。

十、质量争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承包人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十一、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具有设计缺陷、指定不合格材料、直接指定分包人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不予承认工程质量问题,但承包人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十三、质量争议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有争议,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无法协商时,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十四、工程质量问题: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计价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时,参照签订合同时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十六、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七、工程量争议:依据签证文件确认工程量,承包人未能提供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时,可依据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十八、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十九、工程价款依据: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时,法院支持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背离中标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支持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十一、数份合同:数份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十二、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视为工程欠款,不予支付利息。

二十三、利息计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无约定的,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十四、利息计付时间:建设工程已交付,自交付之日开始计息;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息;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二十五、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已达成协议结算: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一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二十七、鉴定范围: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二十八、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请求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十九、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请求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三十二、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十三、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三十四、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十五、实际施工人权利: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十六、代位权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七、实施解释: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概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和适用解释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建设施工合同,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