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俊:《民法典》中婚姻效力瑕疵的封闭性 (一)

优质回答《民法典》在婚姻效力问题上确实采取了封闭性的立场。具体表现如下:
特定事由适用:尽管《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性效力瑕疵,但在婚姻家庭编中,这些规则并不直接适用于婚姻效力的判断。婚姻效力的瑕疵仅限于婚姻家庭编特别列举的特定事由,如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可撤销。
重大疾病条款:《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转而引入“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条款。这一转变体现了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同时将特定欺诈行为作为影响婚姻效力的例外。
欺诈婚构成限制:在欺诈婚的构成上,《民法典》仅认可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欺诈行为,影响婚姻效力。其他形式的欺诈,如隐瞒个人财产状况等,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其他瑕疵情况处理:对于重大误解、虚伪表示和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婚姻情况,《民法典》并未将其视为撤销婚姻的理由。除非涉及婚姻的实质问题,否则这些瑕疵不会构成撤销婚姻的依据。
意思表示理论建构:《民法典》在婚姻效力瑕疵的封闭性下,其意思表示理论建构着重于实质结婚意思和形式结婚意思的区别,并强调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这一建构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二)
优质回答婚姻效力待定的常见情况包括:
1)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按照规定,男方至少年满 22 岁,女方至少年满 20 岁才能达到法定婚龄。
因此,在未到这个年龄段时,婚姻效力待定,待达到法定婚龄后才会生效。
2)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在此期间,婚姻效力待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痊愈的情况。
然而,随着医学进步与观念转变,对这类疾病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总而言之,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形 (三)
优质回答婚姻效力待定的情况主要包括:
首先,未到法定婚龄。
在此期间,任何单方或双方均未满足成年条件,待达到法定婚龄后,婚姻效力待定;
其次,受胁迫结婚。
被胁迫者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或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胁迫行为结束后一年之内;
最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知情方有权在知晓或应知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效力的判定需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
婚姻效力无效的情形包括 (四)
优质回答违法婚姻效力的主要情形包括:
1. 重婚行为(配偶再次缔结婚姻)。
2. 禁止近亲结婚的情况(如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
3. 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性未满22岁,女性未满20岁)。
婚姻效力的判定须由法院裁决。
若被判定为无效婚姻,则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应,双方无法享有夫妻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
在同居期间缔结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分配;
如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按照保护无过失方的原则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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