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的深度解读

在当今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更是对民众期盼的深切回应,为广大家庭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解释(二)》的核心内容与亮点

细化无效婚姻情形,强化公序良俗原则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时,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被告抗辩后一婚姻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强调了重婚的绝对无效性。同时,第七条还指出,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不仅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明确财产分割原则,平衡双方利益

在财产分割方面,《解释(二)》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第三条指出,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有权请求撤销相关条款。而第四条则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了明确。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八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若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这些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问题上,《解释(二)》同样做出了细致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第十四条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列出了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具体情形,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解释(二)》的社会意义与影响

《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更是对当前社会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积极回应。它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三、总结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是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回应民众期盼的重要举措。它不仅细化了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了财产分割的原则,还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解释(二)》的深入实施,相信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军婚女方要离婚怎么离 (一)

优质回答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离婚以后才发现对方有外遇!可以重新起诉吗? (二)

优质回答宝妈求助:老公月子期出轨,要求半年内离婚

在小涵鼓起勇气找缘盾情感求助的时候,她向古非老师承认,尽管她已经关注缘盾情感好几年了,但她一直以为缘盾的案例故事只是夸大其词,等到这类“戏剧化”的故事真实发生在她身上后,她才在走投无路之下选择信任缘盾。

说起小涵跟老公刚结婚的甜蜜时光,她是根本不相信缘盾的案例故事会一字不差地发生在她身上。当时的老公极其宠爱小涵,比如小涵半夜突发奇想要吃什么,老公再晚也会亲身去买,记得有一次台风天,就连外卖小哥也拒绝接单了,但在小涵的一再要求下,老公还是冒着生命危险冲入瓢泼大雨之中,只为小涵带来热腾腾的美食。

然而,宝宝的出生并没有让夫妻两人的感情进一步升华,老公的频繁加班让一直关注缘盾情感的小涵及时发现了老公的行为异常。

“没错,我在外面有人了。”

在小涵的随意试探下,老公居然很大方地承认了自己出轨女同事的事实,看着面前这个若无其事的男人,小涵的情绪失控了,她不断捶打老公,却没有得到他的任何忏悔,从那一天起,老公就离家出走了。

跟很多遭遇出轨的女人一样,小涵不断电话、信息轰炸老公,用尽她能想到的恶毒语言去咒骂老公,得到的却是老公要求宝宝满六个月后就离婚的答案。

小涵彻底崩溃了,她想到了各种悲惨的结局,甚至想到了死,就在她快要堕入无尽深渊的时候,她突然想起自己如今所做的,不正正是她一直关注缘盾情感所描述的错误行为吗?

带着最后一丝希望,小涵向缘盾情感的古非老师求助,想在离婚期限内的最后三个月挽回老公,时间非常紧迫,小涵也非常焦虑,但古非老师的辅导却是让小涵先稳定自己的情绪。

古非老师表示,小涵的性格比较作,在谈恋爱和刚结婚的时候,问题还不严重,但随着宝宝的诞生,老公既要应付新生儿所带来的沉重生活压力,还要应付情绪失控的妻子,备受压力的老公这才会犯下一时的错误。

在古非老师介入辅导的短短20多天里,小涵的失控情绪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老公不但主动跟小三分手,还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每天下班就直接回家陪宝宝玩,甚至连平时最爱玩的手机也放下来了。

离婚的期限还没到,老公就跟小涵为出轨的事情道歉,并承诺以后会好好过日子,不会再出轨,小涵也承认自己过去经常由于老公不陪伴自己而吵闹的性格有问题,将来会学习多理解老公。一场婚姻危机,最终却成为夫妻两人共同成长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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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

优质回答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立法目的: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立法目的: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立法目的: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立法目的: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公司用人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用人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民法典》施行后,如何适用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最高院解答) (四)

优质回答《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典》原则上仅能适用于该法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原则上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民事审判本身的规律,在例外情况下还是要承认《民法典》的溯及力。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的一些规定对当前的民商事审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因为在《民法典》施行前,虽然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判,而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清楚,而《民法典》有规定或者规定得更加清楚,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说理的依据,也是前述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要求。尽管《民法典》的施行不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太大的震动,但《民法典》毕竟对原有的法律作出了不少修改,并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新旧法的衔接及其适用问题仍然值得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印发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就如何准确把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等5个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该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需要同时引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定引用条文顺序。

4.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决定》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时,先列明《时间效力规定》相关条文,后列明修改前司法解释名称、相应文号和具体条文。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时,可以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该司法解释的修改时间。 5.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

6.从严把握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具体规定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溯及适用民法典情形的,应当做好类案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更有利于”标准,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因此上述九部法律在《民法典》施行后废止,并非是因为立法机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而是因为立法机关在对这九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其编纂进了《民法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而避免了因《民法典》的实施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大的冲击和不适。

结婚一年多女方提出离婚要退就男方礼金吗 (五)

优质回答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就本案而言,齐现金给付韩英彩礼1万余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便各自外出打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理解,本不应再返还彩礼。但当地习俗是“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男方不同意结婚的不退彩礼”,同时男方齐现金给付彩礼后家庭生活属于绝对困难。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法衡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