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车

流动商贩车

流动商贩车:城市街头巷尾的温暖风景

在繁华都市的每一个角落,或是宁静小镇的街头巷尾,总能看到一辆辆色彩斑斓的流动商贩车,它们像是城市的调味品,为快节奏的生活增添了几分烟火气和人情味。这些小巧而灵活的车身,承载着各式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从热气腾腾的小吃到琳琅满目的手工艺品,不仅满足了人们的日常需求,更成为了城市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穿梭在城市的脉络里,讲述着一个个关于勤劳、创新与梦想的故事。

流动商贩车的历史渊源

追溯历史,流动商贩车的身影几乎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步。从古代的货郎担,到近代的手推车,再到如今装备齐全、设计独特的现代商贩车,每一次变迁都见证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方式的演进。在古代,商贩们肩挑手提,走街串巷,用简单的工具传递着商品信息,满足了偏远地区居民的基本需求。进入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动商贩车不仅保留了传统交易模式的便利性,更融入了现代元素,成为连接城市与乡村、传统与现代的一座桥梁。

多样化的商品与服务,满足多元需求

走进一条喧嚣的街道,你可能会被一阵阵诱人的香味所吸引,那是来自街头小吃车的呼唤。从经典的煎饼果子、臭豆腐到创新的分子料理、异国风味,每一辆小吃车都是一个小小的美食舞台,演绎着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饮食魅力。除了美食,流动商贩车还提供着各式各样的服务,如修鞋、配钥匙、售卖手工艺品等,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当,却常常能解决人们的燃眉之急,传递着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与帮助。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这些流动商贩车仿佛是一个个小小的避风港,让人们感受到生活的便捷与温馨。

流动商贩车的文化价值与社会意义

流动商贩车不仅是城市经济的毛细血管,更是城市文化的生动展现。每一辆车的外观装饰、招牌设计,都蕴含着车主的个性和创意,成为城市风景线上一道道亮丽的色彩。它们参与并塑造了城市的文化氛围,让城市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失传统韵味。此外,流动商贩车为许多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是社会包容性与多样性的体现。在经济不景气时期,这些灵活的创业方式更是成为不少人渡过难关的重要途径。因此,保护与规范流动商贩车的运营,不仅关乎城市管理的智慧,更是对底层民众生计的关怀,以及对城市文化多样性的尊重。

综上所述,流动商贩车作为城市的一道独特风景,它们不仅仅是商品交易的载体,更是城市文化的传承者、社会包容性的见证者。它们以其独特的魅力,丰富了城市的生活图景,促进了社区的活力与和谐。未来,随着城市规划更加人性化、智能化,我们有理由相信,流动商贩车将继续以其灵活多变的形式,演绎更多关于创新、梦想与人文关怀的故事,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人与城市之间不可或缺的纽带。

能骑车卖烧饼么 (一)

贡献者回答要根据当地城市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售卖活动,不同城市要求不同,大部分城市和地区都是可以的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

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

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

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

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

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热门资讯 时间: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

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

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

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

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

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

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

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

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

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

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

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

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

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

法无关的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

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

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

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

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

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

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

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

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

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

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

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

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

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

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

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

制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

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

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

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

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

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

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

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

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

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

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

作业工具。

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

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

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

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

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

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

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

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

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

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

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

证。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

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

资源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

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机关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逾期

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城管执法

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成本合理估算确定价款。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

物、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

法建设、装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

行政决定,并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或者逾

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装修行为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予以公

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

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

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的财物。临时

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

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城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

可留置送达,也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

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

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

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第四章 执法协调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

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许可

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牌匾;(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改

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

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

得阻挠并收取费用。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

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15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管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

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十六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

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

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法

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

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

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

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

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难度的,可提请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解决。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

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机关的

日常业务联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切

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城管公安分局与城管执法机关合署办公。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

安机关在接到因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报警后,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按照妨碍公务行为处理,不得作为民

事纠纷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人民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

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

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

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改进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行使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时告

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

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的市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向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有关

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

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公共场所是人口流动最多的地方,所以我们在公共场所的时候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下面是我为您分享了公共场所安全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安全规定 一、学院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交通道路等均为学院的公共场所。

二、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举行集会、游行等,承办者必须提前一天把召集人、参加人数、集会游行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报学院后勤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报告会、研讨会等大型社团活动,必须隔天报学院后勤保卫处备案。

3、大型的文体活动,由院领导批准,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由本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文娱活动必须健康,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准搞淫乱等违法活动。

4、各类通知、海报,必须统一张贴在海报栏内。

5、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影响他人。

6、相关车辆听从保卫部门指挥,停放在指定区域。

三、组织者必须指派安全负责人,有足够的保卫力量确保安全。

四、未经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未到后勤保卫处备案的,学院后勤保卫处有权终止举办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 学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4、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5、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处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6、 未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7、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8、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9、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批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 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10、 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 向校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 24小时到 保卫科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科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 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 研、 工作和生活秩序;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11、 校园内部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 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校外机动车辆在学校上下班前后 20分 钟不得入校。

12、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 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13、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校园内不准饲 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中发37号文件印发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2019年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文(草案) (四)

贡献者回答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区、镇(街)为主的综合执法体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镇、街道及特定区域设立或者派驻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规划、土地、住建、交通、交警、食药监、水务、海洋渔业、卫生、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环保、人防、地震、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综合执法部门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和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享受外勤津贴。

第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合理合法、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二章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十条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性印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散体物料;未采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产生环境污染作业,临街销售煤、水泥、石灰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扬尘污染;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照商贩非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控制吸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法可纳入综合执法的其他职责。

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综合执法力量。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相邻区域的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

各区综合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执法规范和措施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规范、统一装备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文明执法。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辅助执法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电子邮箱。综合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执法人员在半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处理,对不属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在三日内移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并在六十天内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疏导,并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综合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当事人身份、住址、联系电话、法人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查、收集、调取物证,查阅、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能够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四)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勘验笔录等;

(五)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证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综合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经综合执法部门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四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行为的人使用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一)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销毁过程应当拍照或者摄像予以记录。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于非法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物品,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送交有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收购;没有使用价值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的,留存证据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解除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领回相关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综合执法部门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存档。

第三十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综合执法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住所地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在报纸或其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也可以在综合执法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或者根据当事人意愿安排其参加与城市管理有关的社会服务;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系统,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失信惩戒,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执法保障与协作

第三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培训机制,加强业务和其他专项培训,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并根据执法的需要,不断改善综合执法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的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统一调度、合署办公、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优化社会管理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能。

公安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与综合执法部门合署办公,配合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重要场所、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由公安、城管、交通部门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联合执法工作站,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联动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配合协作制度等,加强日常业务联系,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

第三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三日内函告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拒绝向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身份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处理。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

第四十二条综合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综合执法工作不依法配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上级综合执法部门发现下级综合执法部门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在网站和服务窗口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七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听取社会公众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保全、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截留、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或者罚款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综合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环境工作计划5篇 (五)

贡献者回答环境工作计划篇1

为实现县委、县政府创建全国卫生县城的战略目标,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去年夺得全县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先进乡镇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基础,加力集中整治,狠抓长效管理,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创造环境优美、幸福宜居的南湖新面貌,特制定20xx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开展环境卫生集中专项治理工作,基本达到“八好”,即垃圾解决好、污水处理好、环境美化好、广告管理好、车辆停放好、占道经营整治好、门前“三包”落实好、卫生习惯培养好。进一步提升居民整体素质,营造环境优美、村容整洁的新气象,达到创建秀美乡镇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1、群众讲卫生、爱卫生意识差。春节刚过,居民生活垃圾到处乱倒乱扔,随处可见。

2、基层干部协同发展意识不强。突出发展经济,改善基础设施工作,忽略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临时应付,被动应付的思想严重。

3、工作经费投入乏力。20xx年我镇镇村投入专项经费近300万元,各村因建垃圾池、支付保洁员工资和拖运车费等多则达8、9万,少则3、4万,村集体经济收入十分有限,投入难以为继。

4、垃圾处理不规范。随着生活垃圾的日益增多,除焚烧和填埋部分垃圾外,大部分垃圾集中后无处堆放,无有效方式处理,成为整治环境卫生的又一大难题。

三、具体措施

1、加大宣传造势。人民群众是环境卫生整治的主力军,也是最终受益者,今年初我们通过召开镇村部门干部大会、村(社区)党员骨干会、以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会、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广告标牌等,形成了人人参与创卫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爱卫意识。

2、加大财政投入。镇财政预算50万元专项整治经费,以奖代投投入到各村,同时要求各村、社区按人平20元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3、加大集中整治力度。镇创卫领导小组全年分四次安排所有镇机关、部门干职工到村,以村为战场,组织党员骨干、劳动力开展大清扫、大清运、大清理行动。

4、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各村、社区按要求配备了一定数量保洁员,实行绩效考核,做到天天有人上路打扫,处处干净整洁的管理目标。

5、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继续实行机关、部门门前“三包”、责任路段“三包”、联村帮扶的办法;开展“老师教育学生、学生影响家长”共同创卫等活动。从措施上着力,从意识上提高,从根本上形成群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6、加强评比考核。镇出台对镇村干部考核办法,采取分月检查、季度讲评、年底评估的方式对镇村干部进行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督导问责。

四、三点建议

1、县财政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经费预算。因镇村财力确保正常运转之外的可用资金有限,投入不大成为大力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和生态文明发展的主要瓶颈。

2、县创建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新闻媒体、主要路段、街镇等公益广告的投放力度和频率。

3、强化各部门协同配合。各部办委、局对所联乡镇、村加大经费支持,加强责任督导,特别是教育局可通过学校课堂教育和实践教育方式,从孩子抓起,既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又可促进家长提高爱卫意识。

环境工作计划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依法行政为主线,通过开展环保法律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为推动五气合治、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污染整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队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以解决当前环保问题作为切入点,学习与工作实践结合,努力提高全市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推进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

1、了解公共法律、精通有关环保法律。深入学习新《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节信息公开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环保部或浙江省新颁布的专业性规章和环境标准。

2、掌握行政处罚电子平台操作使用。熟练运用行政处罚电子平台,做到行政处罚案件全部上网、及时流转。

3、熟悉排污企业。结合环保监察,熟悉印染、化工、制药、电镀、造纸等重点排污企业的布局、生产工艺、规模、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去向等情况。

4、熟悉现场执法。熟练掌握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的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文书送达;熟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提高环境信访投诉处理能力。

5、熟悉使用和制作法律文书。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征收排污费、行政许可、信访等环保法律文书格式和内容。

6、熟悉应急处置。熟悉应急处置体系,掌握信息报告途径方式、污染源控制、现场疏散、应急采样监测等基本程序,了解一般化学物质的毒性和泄漏后的常用应对措施。

7、熟悉行政许可。熟悉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依法审批。

四、方法和步骤

1、制定活动计划。结合绍兴实际,制定20xx年度环保法律学习计划。各区、县(市)环保局可结合各自实际编制相应的计划或方案。

2、组织学习培训。结合作风建设活动,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组织参训为辅,采取局务会议及星期一晚上学习的方式进行学习和互教互学活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学习内容。

学习培训可以采取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应急演练、聘请省环保厅、司法部门等有关专家或业务骨干、法律顾问讲课等多种形式,同时分期分批地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有关执法培训。

3、加强考核督查。结合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保执法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及评比;年底对行政处罚电子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或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三分之一的,根据有关考核规定处理。

继续实行“每年一考”。对全市环保系统所有执法人员实行环境执法资格年审考试,凡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执法资格,实行离岗学习。对环保新录用人员实施环保专业法培训及考试,按要求申领相应执法证件。

环境工作计划篇3

一、主要工作

1、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3、划分好卫生包管区,责任到年段、责任到班级。

4、认真做好卫生工作,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实行有用垃圾回收。

5、加强学生个人卫生工作。

6、班主任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分析、有记载。

二、具体要求

教室内外要求: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墙壁、阳台、天花板、日光灯管、饮水机、标语牌、等无积尘、无脚印、无蜘蛛网。

3、门窗无积尘,玻璃明亮干净。

4、黑板及时擦干净,粉笔槽内无积尘,小黑板、置物桌等要摆放整齐,统一放在黑板的北侧。

5、讲台上教师用品和学生的作业本摆放整齐。学生衣服或者雨天雨具等物品要统一有序摆放。

6、教室内课桌椅横竖对齐,第一张学生课桌离黑板大于1.5米。学生外出上课或活动,课桌上无东西,课桌内学习用品摆放有序,左侧放书包,右侧放书本等物品。

7、书柜或者放置物件的课桌无积尘,清洁工具摆放有序,拖把不准放在室外。

8、每天将垃圾分类存放,并定时将有用资源变卖作为班级费用。

包管区要求: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

2、花坛内无纸屑、无杂物、无落叶,周围瓷砖上无积尘、无脚印。

3、厕所内外地面干净,水池清洁无污垢,墙壁无积尘、无脚印。垃圾每天及时清理,并及时更换垃圾袋。

4、楼梯上地面干净,墙壁、窗台、灭火器无积尘。

5、墙裙瓷砖要擦拭干净,没有积尘。

6、垃圾桶外要经常擦拭,保持洁净,桶内垃圾满了要及时倒掉。

办公室要求:

1、地面干净,无纸屑、无杂物、无痰迹。

2、墙壁、阳台、天花板、日光灯管、电脑桌、饮水机、标语牌等无积尘、无脚印、无蜘蛛网。

3、门窗无积尘,玻璃明亮干净。

4、办公室内桌椅整齐,办公桌上作业本,常用物品有序摆放。

5、物品柜上无积尘,无杂物。

6、卫生工具摆放有序,保持水池的清洁,垃圾袋装化,并天天清理。

三、工作措施

1、强化全体教师参与卫生管理的意识。学校和各年段要组织召开校园环境卫生的专题会议,强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全体教师重视起来。

2、建立卫生包管责任制。各年段的卫生由各年段负责,各班的包管区卫生工作由年段主任主要负责抓好,教室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由年段副主任负责抓好。

3、大队部会同各年段再次合理、科学的划分卫生包管区域,并合理美观的设计相关的标牌,上报总务处落实。

4、大队部要结合年段管理重新调整卫生检查机制,力求检查有效,不要形同虚设,查于不查一个样。

5、各年段要把值日老师的职能发挥起来,负责起本年段的卫生工作。

6、各年段设立卫生监督岗,注意每天到岗尽职,认真做好保洁工作。

7、各班培训卫生员,建立晨检制度,督促学生注意个人卫生。

8、每周三中午进行一次大扫除,由值周领导组织进行检查,每月在每个年段各设立二个卫生示范班级,进行现场参观。

9、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班内性格特殊的学生,班主任要多关心、多辅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境工作计划篇4

20xx年我站坚持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方向,努力开拓环境监测工作新方向,确保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监督作用,注重抓好监测技术人员的自身建设,强化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顺利完成了分局交给我站的各项监测工作和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队伍素质训练,提高业务水平

在站长的领导下,首先以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技能为重点,狠抓业务培训,每月都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每年组织两次基础理论和质量控制等知识考试,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先后派人参加省、市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和技术比武。其中在市站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团体第二名,我站的梁敏同志在省站开展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全省第二名的好成绩。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我站监测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得到提高。目前我站监测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每个监测项目都是两个人持证。

二、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强化优质服务

今年站内成立了一个质量控制室,由质量负责人兼任主任,主要负责站内日常质量保证的监督检查,从监测布点、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按监测规范层层把关。在各业务室都设置了质控员,由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担任,主要检查本室日常监测质量控制的落实情况,检查分析人员的操作过程、原始记录等。从而使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从组织机构上得到保证。

为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报出的监测数据坚持三级审核。目前,基本形成了站长决策、业务负责人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员具体实施的三级质量管理体制。由于采取了措施,监测数据从产生开始就处于严密的质量控制之下,从而保证了报出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圆满完成局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

到目前为止,我站已完成:

(一)全年各季度的xx区出境地表水监测报告,并按时上报市站,整个常规监测工作做到了定点准确、操作规范、数据可靠、上报及时。

(二)污染源总量监测工作。目前共完成污染源总量监测任务32家(次),其中24小时连续监测企业3家(次)。

(三)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基础监测11家(次),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12家。

(四)在我市高考期间,积极参加高考控噪工作

(五)为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服务,共计提供了8次技术服务。

(六)做好了区域内环境噪声监测工作,完成了基础数据136个。

(七)完成局领导下达的其它监测任务。在今年的xx区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中对全区19家涉砷、涉镉、涉铅、涉六价铬的企业进行了采样分样,共获得有效数据162个、为我区的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而快速的支持。

在即将到来的20xx年里,我站工作安排如下:

1、继续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培养,除本站自身的业务学习以外人参加省、市组织的技术培训。

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文件及程序,做到每一台仪器都建立一个档案,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登记、仪器检定周期和在用仪器标志管理等工作,使在用仪器设备的合格率和完好率达到100。提高监测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快速高质量的数据。

3、增加硬件的投入,淘汰掉一批过时和老化的监测仪器,购进一批先进仪器。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为环境监测提供一个好的硬件环境。

4、加强与局其它部门的业务联系,配合其它部门完成局里安排的任务。在局党组的带领下继续发扬好的工作作风,切实行使自己的职能,完善制度、严格规范,以建设高标准优质实验室为目标,团结一心、勤奋工作,力争20xx年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环境工作计划篇5

为规范我辖区xx社区城市管理及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巩固创卫整治工作成果,坚决遏制xx流动摊贩整治后出现的回潮现象,建立起切合xx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汕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落实20xx年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工作的方案》的要求。现制定如下整治和管理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

牵头单位: 珠池街道

成员单位: 龙湖区经贸局2人、消防大队1人、卫生监督所1人、珠池街道城管办2人、珠池工商所2人、珠池派出所2人、珠池执法中队5人、机动中队10人、金涛社区居委会4人、衡山市场管理组5人。

二、工作步骤

此次整治行动从2月23日至4月30日,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月23日至3月3日)。

由珠池街道牵头,联合执法中队、金涛居委及衡山市场物业每天上午7:30至11:30,下午4:00至6:00在市场周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告知摊贩3月4日起不能在此摆卖,否则将采取强硬措施进行取缔,并宣传市场内档口优惠政策,引导他们入市经营。同时,向过往市民宣传,劝其改变消费方式,不要因贪图方便向流动摊贩购买物品,而应入市消费,从源头上杜绝流动摊贩在此设摊摆卖现象。

(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4日至4月4日)。

由上述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综合整治工作的行动,每天上午7:00至11:30,下午4:00至6:00集中进行整治。在整治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按整治内容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针对存在问题,重拳出击,标本兼治,形成合力,力求取得实效。

1、整治占道经营。由执法队牵头,成员单位协助,对占道为市及学校、市场周边流动摊贩乱摆乱卖进行全面清理。

2、整治铺前经营。由执法队牵头,成员单位协助,对金涛西街、西一街的沿街铺面前的流动商贩经营进行清理整治。

3、整治xx东区23—28栋铺内的集贸市场。由珠池街道办事处牵头,珠池工商所、区卫生监督所等成员单位协助,对铺面内无证经营的水产、肉、菜、三鸟进行清理,达到取缔目的。同时市场物业主要积极引导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

4、整治xx无证经营水产、生肉、三鸟、蔬菜等商铺。由珠池街道办事处牵头,珠池工商所、区卫生监督所等成员单位协助。

5、环境卫生整治由金涛社区居委会牵头,成员单位协助,按上级要求做好环境卫生整治。

6、整治市场私宰肉。由经贸局牵头,成员单位协助,针对私宰肉经营进行清理,达到取缔的目的。

7、企业(门店)消防安全。由消防大队牵头,成员单位协助,按上级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xx市场乱摆乱卖、占道经营由来已久,管理难度大,是城市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为推进金涛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和乱摆乱卖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社区市容环境卫生有所改善,道路交通顺畅,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整治内容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因这次综合整治时间长,任务重,出动人员多,区政府将拨给衡山市场周边综合整治专项经费。

三、后续管理工作

为巩固整治效果,还xx一个经营有序、卫生洁净的环境,要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由街道城管办、执法中队、居委及市场物业进行日常巡查及监督。同时,为防范流动摊贩在xx被清理而转移到其他庄摆卖,还要落实人员进行巡查监管。

金涛社区居委会及衡山市场业主,双方都必须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接受业务部门业务指导,做到分工不分家,碰到困难和问题协商解决。凡需上级机关(包括街道、执法中队、工商所等部门)协助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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