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认定 (一)

最佳答案在法律上,投毒罪的认定涉及到几个关键点: 首先,投毒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是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定的。实施投毒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既遂。如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按照刑法第115条处理。
其次,区分投毒罪与以投毒手段的其他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意图。如果明知投毒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禽畜中毒,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不论具体指向,都应定投毒罪。然而,如果投毒行为针对特定对象且意图限制在局部,不足以威胁公共安全,应根据实际罪行定性,如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在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上,前者是故意行为,通常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需要过失构成;而投毒则不受此限制,强调的是故意行为导致的危害。
最后,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有所区别。环境污染主要指违反环保法,故意排放有害物质,尽管可能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类似影响,但行为的意图和表现形式不同,不等同于投毒罪。两者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区分。
扩展资料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毒后发现无毒是未遂吗 (二)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实际案件中,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未遂包括有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患者投毒案中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三)
最佳答案投毒者将受治于医院,该行为即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之举。
其主要适用情形包括:
1、在行凶举动完成之后,自动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出现;
2、在预备谋杀阶段或尚未完成行凶手段时,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投毒属于什么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要看具体情况。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68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68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68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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