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

导语
在司法体系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作为指导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重要规范,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中,第490条更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特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彰显了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关注与保护。本文将深入探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其第490条的内容,解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意义,以期增进公众对这一法规的理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概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旨在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它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方面的职责与程序,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490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若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应通知一名适格的成年人在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需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安全。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尊重,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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