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年,1996年12月5日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4月 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公,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升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产护人高xx以区被害人徐xx区其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泝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 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百,现场勘查发现,发家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一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色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士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同的堂屋,堂屋在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青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油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油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月,在两道门门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是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问所有东西都末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抽照,提取了作窣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口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 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其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

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办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但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

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 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己触

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末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

律规定予以,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以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 ,不予。根据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2013年5月29日

书记员:xxx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 (二)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X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4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等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角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2004年6月15日

书记员:XXX

刑事案件法院庭审笔录范文 (三)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那么,刑事案件法院庭审笔录范文是怎样的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法院庭审笔录范文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庭审笔录( 案)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xx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第 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辩护律师:xx事务所律师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记录: xx律师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 开 庭

1.核对基本信息;

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 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 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 年 月 日因 被刑事拘留,同 年 月 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 年 月 日收到。

2.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 组成。本院书记员 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详见起诉书 (略)

审: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是否要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是否认罪

被: 。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要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发问阶段;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

被: 。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 。

被: 。

审: (审判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发问)

被: 。

3.举证质证。

审:请公诉人举证。

公: 1、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有/无)

审:传证人到庭。核实证人的身份,告知应当如实作证和做伪证的法律责任,指令在保证书上签字。

公:向证人发问。

审:被告人对证人有要发问的吗

被:没有。

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有/无。

辩: (辩护人举证)。

审:被告人、辩护人是否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没有。

辩:没有。

三、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

审: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被: 。

审:现在由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辩: 。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没有。

被:没有。

辩:没有。

四、最后陈述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

审:休庭,延期宣判/当庭宣判。

五、宣判

审:详见刑事判决书。

二、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可以吗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是可以的,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条件。

三、有刑事案件可以结婚吗

有已经了结的案底,是可以去领结婚证的。如果案件没有了结、是逃犯,那么肯定是不行的。

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二)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三)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双方均无配偶。

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法院庭审笔录范文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对于刑事案件法院庭审笔录会有进一步的了解。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自首后会拘留吗 (四)

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投案自首的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并未规定只要投案自首就不能采取羁押措施,所以,自首跟刑事拘留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 一、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自首后会拘留吗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也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自首和拘留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嫌疑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嫌疑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实,无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都可根据当前掌握的证据,在适当的时机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主动投案自首,这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将来的量刑。而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可能只听信嫌疑人的口供。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一篇刑事犯罪嫌疑人自书的信息,欢迎点击法衡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