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具体范围解析

引言

规定背景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发布,旨在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确保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总额的组成和不同组成部分的定义,其中第十一条详细列出了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内容概述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多项不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范畴,这些范畴涵盖了奖励性款项、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退休人员待遇、劳动保护支出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说,包括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励款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用如丧葬费、抚恤费、医疗卫生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出;劳动保护支出,如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以及保健食品待遇;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稿费、讲课费、出差伙食补助费等。

具体项目解析

奖励性款项

奖励性款项如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旨在表彰和鼓励在科研、技术创新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团队。这些奖项的奖金不属于工资总额,而是作为额外的奖励发放。

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

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涵盖了职工在生病、工伤、退休等情况下的经济补助,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福利待遇。这些费用体现了企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但并非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待遇包括退休金、养老金等,是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的经济保障。这些待遇与职工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无关,因此不计入工资总额。

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是为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生的费用,如劳保用品、保健食品等。这些支出旨在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

总结

规定意义与影响

通过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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