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主张权利 超过期限担保人不承 (一)

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主张权利,超过期限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解释如下:

保证期间的定义:保证期间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保证期间的后果: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再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26条,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说明:在提供的案例中,田发明为郑绣卿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然而,在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内,果品公司未向田发明主张权利。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田发明的保证责任被免除,债务由郑绣卿一人承担。

综上所述,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期限。超过此期限,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方式可以分为哪几种 (二)

  担保方式可以分为哪几种?这是许多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会面临的问题。担保是为了确保债务或义务能够得到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律总管将为您详细介绍担保的几种方式,并通过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担保方式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或义务得到履行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受益人。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如果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乙公司将承担还款责任。保证担保的优点是灵活性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定。

  缺点是风险较大,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物,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如果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可以将该房屋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优点是抵押物的价值相对稳定,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缺点是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抵押物无法及时变现,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

  三、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质押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质权,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质押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以其所有的一批货物作为质押物,为银行设定质权。

  如果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可以将该批货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优点是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较强,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缺点是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

  四、留置担保留置担保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进行留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依法将留置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货物,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依法留置该批货物,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如果乙公司到期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将该批货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优点是留置物的价值相对稳定,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缺点是留置物的变现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留置物无法及时变现,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五、定金担保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如果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 20 万元。定金担保的优点是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缺点是定金的数额有限制,且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五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缺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注意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担保无效而导致的风险。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三)

1997年,A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1998年8月到期时,A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为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同年7月,A公司请求C公司为其新贷款提供担保,C公司同意并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旧贷款,借款期限6个月。C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次日,A公司按约定偿还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还款。1999年3月15日,B银行从C公司账户扣划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借款用途,担保合同无效,请求返还扣划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保证人利益。C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和返还扣划款项成立。法院判决B银行返还扣划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本案涉及“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纠纷。C公司的两个诉讼请求,一是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存款构成侵权。分析保证合同效力时,需判断银行和借款人是否对保证人构成欺骗或隐瞒事实。如果保证人不知借款真实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当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借款用途,保证人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如果旧贷款无保证人或保证人不同,且新保证人不知借款用途,则依据《担保法》免除保证责任。

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因保证合同无效,该条款无效,构成侵权。银行应返还扣划款项并赔偿损失。

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如实填写贷款用途,规范贷款操作,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充足有效。在扣收保证人存款前,需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

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案例 (四)

物上代位权案例分析及答案要点如下:

案例概述:

小陈用其价值15万元的夏利轿车作为抵押,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夏利车因货车追尾造成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货车司机负全责,并准备赔偿小陈5万元。

物上代位权的应用:

银行要求小陈提供新担保的不合理性:根据《担保法》第51条,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本案中,小陈对抵押物损失无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银行可用赔偿金作为担保: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既然抵押物的形态发生变化,但其交换价值仍存在,银行有权就该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重点法条引用:

《担保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权利范围,即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法》其他相关条款:如第42条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虽未直接涉及本案,但展示了抵押权设立的法律程序。

结论:在本案中,银行无权要求小陈因抵押物损坏而提供新的担保,但有权就货车司机赔偿给小陈的5万元赔偿金行使担保权,这体现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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