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一)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 质量评估报告;

- 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 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 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 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 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 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 损毁土地情况;

- 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 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 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4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二)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执行,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了此实施办法。

复垦原则:土地复垦需综合考量复垦后的土地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的综合效益。对于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耕地损毁,若能够复垦,应优先复垦为耕地。

监管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协同配合,提供行业指导和监督。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复垦工作。

技术标准:除了《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土地复垦的各项活动,如调查评价、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确定、质量控制、评价等,均需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等标准。

信息管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收集、汇总、分析、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以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执行。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如何处罚 (三)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若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将会面临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条例指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首先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将会面临罚款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或需承担所需费用。这些措施旨在促使土地使用者积极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保护土地资源。

具体而言,当发现有未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为时,相关部门将首先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若期限过后,土地使用者仍未支付,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会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及影响程度而定,旨在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违法者及时改正。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条例赋予了相关部门更大的处罚权力。例如,对于那些长期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且给土地资源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要求其承担所需费用,以弥补因违法导致的损失。

总的来说,《土地复垦条例》中的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资源,更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督促土地使用者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而维护良好的土地使用秩序。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四)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退还耕地占用税: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农用地恢复原用途的,可以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需通过验收合格确认书,并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补充耕地指标:

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验收合格并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作为本省补充耕地指标。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或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为耕地的,同样可享受此待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土地归还农民集体:

复垦后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交还农民集体使用。

这些激励措施旨在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活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五)

为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影响,优先复垦耕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监督和指导下级工作。

除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况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相应标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动态监测土地复垦情况,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复垦数据信息。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条例施行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土地复垦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其中,需省级审批的项目编制报告书,其他项目可编制报告表。生产周期长的项目应包含阶段计划和年度计划,跨行政区的项目应附具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通过专家论证并最终审查。方案应明确土地利用目标、任务、位置、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等。专家应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且需主动回避与方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申请人有权查询专家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提供。

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应书面告知补正,逾期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若生产建设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采矿项目发生重大内容变更,应在三个月内修改方案并重新审查。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方案的,将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工程前应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需在项目开工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数额应满足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并遵循“所有、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原则。义务人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预存和使用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预存费用应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完成。预存方式分为一次性全额预存和分期预存,生产周期三年以下项目一次性全额预存,三年项目分次预存,首次不少于总金额的20%。

采矿项目土地复垦费用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若采矿项目在条例实施前已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经审核可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计划支取费用,用于土地复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出具支取通知书。义务人凭通知书从专门账户支取款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每年12月31日前应报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损毁情况、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复垦实施情况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报告事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并可公开信息。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可根据监管协议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义务人在生产建设中应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对可能受损土地的表土剥离、合理取土和堆放位置、限制地下水开采等。

义务人应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的质量、效果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确保复垦效果。转让采矿权或土地使用权时,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未完成的义务除外。原义务人与新义务人在合同中约定费用和义务。

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应包括损毁土地现状、复垦适宜性、效益分析等内容。符合条件的损毁土地应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公告认定结果,土地权利人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上一级部门可责令重新认定。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包括潜力分析、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利用方向、资金测算、效益分析和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可纳入土地整治规划,修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分步骤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组织自查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生产建设周期五年的项目可分阶段申请验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和计划,对土地复垦目标、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管护措施等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

验收合格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阶段或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确认书中应载明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复垦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处理意见和验收结论。申请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等时,义务人需提供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费用缴纳凭据。未提供者,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的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初步验收后,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参照此规定进行验收。土地权利人自行或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义务人将损毁土地恢复为农用地的,可凭验收合格确认书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县政府购买。县级政府投资复垦的建设用地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作为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进入现场勘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应公开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审查结果和验收结果等信息。通过主干网等渠道按年度向上级报告损毁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应将土地复垦档案进行专门管理,确保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要求进行备案、预存费用、进行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土地复垦条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