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所与少管所在功能和收监对象上存在显著差异。劳教所,即劳动教养管理所,主要是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强制收容教养与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场所,致力于通过劳动与教育结合的方式,挽救和帮助这些人重新融入社会。而少管所,即少年犯管教所,则专门针对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不仅重视文化教育,还特别注重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为他们将来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劳教所和少管所区别 (一)

劳教所和少管所区别

最佳答案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区别 一、劳教所

劳教所是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简称,它是一种对违法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场所。劳教所主要接收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涉及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或多次违法行为。在劳教所中,违法人员需要接受思想教育、文化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以帮助他们改掉恶习,重新融入社会。 二、少管所

少管所是少年犯管教所的简称,它主要针对的是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这些少年犯通常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可塑性,少管所采取的是一种更为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方式。除了基础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教育,少管所还注重心理矫治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少年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掌握生活技能,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三、劳教所与少管所的对比

劳教所和少管所虽然都是对违法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场所,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劳教所主要针对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和多次违法行为人员,而少管所则专注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在教育改造的方式和内容上,少管所更注重心理矫治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重返社会。而劳教所则更注重基础的文化和思想教育。此外,两者在管理和运行机制上也存在不同,但核心目标都是帮助违法人员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就是对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基本解释和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两者的差异。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能查出来吗 (二)

最佳答案被劳教过的人在公安机关的数据库有记录,派出所里是能查出来的。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能查出来。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目前已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二) 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三) 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四)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废除劳教制度是什么意思?罪犯会被放归社会吗 (三)

最佳答案也就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不属于罪犯。

劳教三大弊端: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明白了劳动教养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法衡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