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分布
- 一、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多样化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分布

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分布
儿童性侵害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深远的心理和身体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道德秩序构成威胁。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分布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维度。本文将深入分析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特征,以期增强公众对儿童保护的认识,促进相关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一、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多样化
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年龄并非局限于某一特定范围,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来看,性侵害儿童的行为既有成年人所为,也有未成年人参与。这种年龄分布的广泛性,使得儿童性侵害问题更为复杂且难以预防。
成年人作为性侵害儿童的主要群体,其行为往往伴随着更高的危险性和隐蔽性。他们可能利用权力、地位或人际关系中的优势,对儿童实施性侵害。这些成年人可能包括家庭成员、亲戚、朋友、教师、教练等,他们与儿童有着紧密的联系,使得性侵害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和揭露。
同时,未成年人参与性侵害儿童的情况也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例呈现上升趋势。这些未成年人可能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而走上犯罪
跟未成年发生关系什么罪 (一)
最佳答案跟未成年发生关系的罪名如下:
1、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条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可能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
2、法定刑的规定:不同性侵害犯罪有不同的法定刑范围,严重者可达无期徒刑或死刑;
3、加重情节: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4、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赔偿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5、行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综上所述,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规定明确区分了不同年龄段,对不满14岁幼女的性侵行为一律定罪为强奸并从重处罚,14至16岁未成年人犯特定严重罪行应负刑责,而16岁人士犯罪均须负刑事责任,但14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满14岁自愿算不算犯法 (二)
最佳答案满14岁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算犯法。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涉及女孩会涉嫌强奸罪,涉及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性关系年龄限制的法律依据:
1. 法定年龄: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法定性行为年龄有不同的规定,通常在16至18岁之间;
2. 年龄差异规定:某些地方法律会考虑双方年龄差异,即使年龄低于法定年龄,但如果双方年龄接近,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
3. 自愿原则:即使年龄达到法定年龄,性行为也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任何形式的强迫都是违法的;
4. 保护措施:法律通常会对未成年人提供额外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性剥削和性侵害;
5. 法律后果:违反性关系年龄限制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包括监禁、罚款或被列入性犯罪者名单。
综上所述,满14岁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算犯法,但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涉及女孩会涉嫌强奸罪,涉及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将处以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将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全国儿童性侵案调查结果是怎样的? (三)
最佳答案中国儿童性侵案调查:女童超九成 ,熟人作案占比高。
3月2日消息, 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最小年龄仅为1岁,其中9成为女童。
3月2日,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出炉。本报告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旨在呼吁社会各方关注儿童被性侵和防性侵教育缺失的严峻现状,为相关机构提供这一领域的参考资料。
2017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1.04起
“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2016年这一数据为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2015年全年数据为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2014年全年数据为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2013年全年数据为125起,平均每天曝光0.35起。
从数据上来看,近4年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案例均大幅高于2013年,体现了儿童被性侵现状的形势严峻,也反映出社会和媒体对这一现状的关注度提升。同时,由于案例特殊性、社会认知、传播规律等因素影响,仅有极少量的案例被曝光。整体而言,社会各方对这一严峻形势关注度仍不够。
遭遇性侵人数中女童超九成,男童占比略有升高
据报告统计,2017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受害人超过606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48人,占比为90.43%;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8人,占比为9.57%,这一比例较2016年的7.58%略有升高。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同时相关法律也存在缺失情况,维护权益面临更大的困难。在性侵性别中,施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也有少数女性,也存在同性性侵情况。
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在做预防性侵害教育时,面向的对象不能只是女童,家长也不能因孩子是男孩就认为“高枕无忧”,男童同样面临被性侵的风险。
受害人7~14岁居多,年龄最小者仅1岁
“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涉及的606名受害者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仅1岁。7岁以下的65人,占比10.73%;7岁(含)~12岁199人,占比32.84%;12岁(含)~14岁191人,31.52%;另有151名14岁以下儿童未提及具体年龄。
被性侵儿童以7~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在总人数中占比为64.36%,在提及具体年龄的人数中占比85.71%。这说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目标。同时要注意,7岁(含)~12岁和12岁(含)~14岁的受害儿童占比基本持平,这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儿童自我保护及防范性侵相关教育严重缺失,并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也没有得到知识的及时补充和能力提升。
性侵发生地城市占比超六成,网络性侵问题值得警惕
性侵儿童案例发生的地区方面,“女童保护”统计显示,在公开报道的案例中,受害者为农村地区(乡镇及以下)儿童的有112起,占比29.63%;受害者为城市(含县城)的为245起,占比64.81%。这与2016年的情况恰好相反,2016年是农村地区占比75.98%,城市地区占比23.09%,2016年也是公开报道的案例中农村地区首次高于城市地区。
媒体曝光案例的地区分布中,城市地区高于农村地区,这并不等同于城市地区儿童被性侵案例比农村地区更为高发,而是反映了媒体在这一领域的年度报道规律,也说明城市及城镇地区儿童比农村地区儿童受到更为密集的来自家庭、学校及社会的监护。此外,城市地区司法系统相对完善、城市地区媒体活跃程度更高等因素,使得该地区儿童遭遇性侵的案件容易被立案和被知晓。
2017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有6起与网络密切相关,主要包含三种类型,网友约见儿童后性侵,通过网络聊天拍摄儿童裸体视频,或哄骗儿童拍摄色情视频后上传网络牟利等。犯罪嫌疑人利用社交软件、网络游戏等对儿童实施侵害,虽然曝光的数量不多,但尤为值得警惕。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影响生活,社交软件和游戏使用越来越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儿童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性弱,因此这类案件隐蔽性大,隐案率高。同时,儿童因见网友被性侵的案例,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地区,也时有发生。
熟人作案占比高,家庭成员性侵占比上升
“女童保护”统计,在2017年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陌生人作案140起,占比40.11%。在近5年的统计中,这是公开曝光的案例中熟人作案占比最低的一次,但总体来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为2014年达87.87%。
在明确人际关系的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72起,占比34.45%;邻里(含同村)51起,占比24.40%;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32起,占比15.31%;亲戚(含父母朋友)10起,占比4.78%;另有其他生活接触关系的占比21.05%。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
其中,家庭成员的性侵涉及方面更为复杂,尤其是监护人性侵儿童的案例,法律、政策保障和救助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家庭成员作案在2017年曝光的熟人作案案例中占比15.31%,较2016年的10%有较大幅度上升。
据“女童保护”统计,378起案例报道中有246起明确表述了作案场所,占比较高的有: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托管中心)的73起,占比29.67%;发生在受害者住所中的58起,占比23.58%;发生在施害者住所的60起,占比24.39%;发生在户外(上学路上、广场等)的42起,占比17.07%。
性侵者多次作案占比31.75%,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例占比超1/4
“女童保护”统计发现,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曝光的378起性侵儿童案例中,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害的为98起,占25.93%%,这较2016年的14.09%有较大幅度上升。378起案例中,其中明确表述施害人为多次作案的有120起,占比31.75%;而有184起案例在报道中未提及是首次还是多次作案,根据现实情况推测,其中也应有相当比例为施害人多次作案。
性侵者多次作案比例高和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例比例高,这一方面体现了性侵儿童案件的隐蔽性,儿童不主动说明的情况下不易被监护人发现;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此类案件作案人多次实施性侵害的情况严重,性侵犯罪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作案者不会自动终止。
家长或其他人一旦发现有人性侵儿童,应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权益;选择“私了”或者沉默,有可能纵容施害人多次犯罪,造成进一步伤害。
五成农村儿童未接受过防性侵教育 如何正确防范了解不足
“女童保护”调查显示,2714位城市儿童有50.04%的人上过防性侵课程,49.96%的人没有上过,89.35%的人可以正确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3444位农村儿童有44.83%的人上过防性侵课程,55.17%的人没有上过,89.29%的人可以正确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
“女童保护”调查显示,课前问卷中,面对陌生人的疑似性侵行为,2714位城市儿童仅有1.73%的人选择“很害怕但不敢拒绝”,其他都选择拒绝、呼救或想办法逃脱;3444位农村儿童中选择“很害怕但不敢拒绝”的比例是3.39%,其他都选择拒绝、呼救或想办法逃脱。这说明了面对陌生人的性侵,绝大多数儿童知道进行反抗。
但面对熟人(如邻居、亲戚、老师)的性侵行为,情况就不太乐观。城市儿童中,选择“当时忍忍,事后告诉家长”的占39.16%,认为“没啥事忍忍就好了”的占8.99%;农村儿童中,这一比例分别为29.24%、12.69%。性侵者,尤其是熟人性侵,在其试探性地进行性侵行为时,应首先拒绝并借机逃脱。面对陌生人性侵后威胁不许告诉家长,96.72%的城市儿童选择仍会告诉家长,面对熟人的威胁则下降为94.40%;在农村儿童中,这一比例分别为96.23%、89.31%。
这说明面对熟人性侵,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儿童,不能正确应对的比例都很高。“女童保护”最近5年的统计报告都显示,熟人作案比例高,这也是防性侵教育中的难点和重点。
儿童希望在学校接受防性侵教育的意愿明显
“女童保护”调查显示,2714位城市儿童中,有48.74%的人希望在学校接受防性教育,27.89%的人希望由家长进行教育,20.56%的人希望通过网络、画册、书籍等资料来学习,2.80%的人希望从同伴那里学习;3444位农村儿童中,有52.64%的人希望在学校接受防性教育,24.04%的人愿意由家长来进行,20.15%的人希望通过网络、画册、书籍等资料来学习,3.19%的人希望从同伴那里学习。
可以看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儿童,希望通过学校接受防性侵教育的意愿占比都是最高的,这也是孩子们比较适应的方式。对31省份9151位家长的调查问卷显示,97.25%的家长希望学校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84.70%的家长支持公益组织进校园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
另外,儿童希望通过家长的教育来掌握防性侵知识的比例也较高。实际上,做好儿童防性侵教育,不仅要强化学校教育、推进防性侵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加强家庭教育,构建好家庭监护防线也至关重要。
获悉,报告中性侵儿童案例数据仅基于当年公开报道的案例,并不等同于全年性侵儿童案例总量,但由于诸多因素,性侵儿童案例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被公开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学习性侵犯教育个人心得体会 (四)
最佳答案性侵害,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无法忽视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媒体的传播和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性侵害事件被揭露出来。我国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在所有性侵害事件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猥亵儿童案件7963起。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贵州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4年6月受理、办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48件,涉及性侵犯罪人员1105人,受害者970人。受害者年龄多在7至14岁之间,集中在小学阶段,且多数受到熟悉的人,如亲戚、老师、邻居甚至是家人的侵害。调查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人中,老师占比最高,而受侵害场所中,教室占比最高。学校,本应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乐土,却成了罪恶发生的场所。
这些事件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成人责任的缺失。教师没有做好安全教育,家长认为孩子太小,不应提前接触性知识。恶魔们无法控制内心的欲望。教育,作为影响千家万户、关系民族未来的领域,正承受前所未有的考验。
回想参加培训前的讨论,我们一群女教师抱怨为何要培训女教师,为失去的周末感到不平。但面对触目惊心的数据,我深感羞愧。我们的疏忽和推卸责任,可能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应认识到,性侵害并非男性的专属犯罪,作为女教师,我们同样应承担保护女童的责任学生识别并避免接触危害。
通过培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1. 加强师德教育,提高个人素质,防患于未然。改变因忙于教学而忽视管理的状况,全面提高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2. 强化未成年人上网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并排除可能影响其成长的不良因素和网络内容,提高辨别和抵抗能力。
3. 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安全教育,改变对性知识的传统保守观念,开设性教育课程,正确引导,增强防范意识。
4.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提高家长的责任心,强化监护措施,避免学生单独外出,减少成为侵害对象的可能性。
5. 关注少年儿童心理成长,日常加强交流,关心其行为和情绪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之,只有从自我做起,逐步减少并彻底消除侵犯学生性权益犯罪,才能让孩子们真正无忧无虑地成长,绽放灿烂的笑容。
与不满14岁女生自愿关系法律怎么判定的 (五)
最佳答案与不满14岁女生自愿关系的法律判定如下:
1、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涉及女孩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定罪为强奸罪;
2、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孩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违法,可能会被定罪为猥亵儿童罪;
3、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并且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4、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如果行为人负有特殊职责,如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即使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的法律规定:
1、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2、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岁的儿童给予了更高程度的保护,认定这一年龄段的儿童无完全的性自主能力;
3、即使在所谓的“自愿”情形下,法律也认定这是一种性侵害行为,对施害者将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
4、犯此罪行的人将面临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综上所述,与不满14岁女生自愿关系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可能定罪为强奸罪;对于不满14岁男孩的情况同样构成违法,可能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未满14周岁且双方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轻微,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对于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即使自愿发生性关系,如果行为人负有特殊职责,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儿童性侵罪,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