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招”公司,一个看似平常的商业实体,实则暗藏玄机。它们以加盟开店为主营业务,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策略,如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等手段,吸引着无数怀揣梦想的创业者。然而,在这光鲜亮丽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本文将深入探讨“快招”公司成员的刑事法律风险,揭示这些看似合法的公司行为背后,如何一步步踏入刑法的禁区,以及成员们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快招”公司成员刑事法律风险分析(一) (一)

贡献者回答“快招”公司,以其加盟开店业务为名,通过虚假和夸大宣传诱骗加盟商,即使表面上看似合法,拥有营业执照等,但实际上其员工面临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风险集中在合同诈骗罪上。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他人财物,即使不直接采用特定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可能构成“其他方法骗取财物”。例如,以虚假服务承诺获取加盟款项后未能履行,即构成诈骗。根据司法实践,只要达到二万元的诈骗金额,就将被立案追诉。
在“快招”案例中,员工通过虚假宣传使受害者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而公司实际无法提供承诺的服务。由于“快招”公司的成立初衷即为诈骗,其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员工需承担刑事责任。员工若明知虚假内容,仍参与宣传或隐瞒事实,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协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入职此类公司,高额薪酬的诱惑应谨慎对待。一旦犯罪,不仅工资将被视为犯罪所得,还需支付罚金和退赔。因此,对于此类风险,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两个相关案例可供参考:(2018)沪0120刑初1521号和(2020)沪01刑终361号。
合同中有哪些文字陷阱 (二)
贡献者回答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因为疏忽大意,或因为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落入对方设置的文字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合同中有哪些文字陷阱
呢下面裕祥安全网列举5个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下吧。
1、误把“订金”当“定金”双倍索赔被驳回
【基本案情】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2、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基本案情】2006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合同法》规定,该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但在该案中,房产公司却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延伸和扩张,将资金不到位等情形都包括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房产公司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目前,不少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导致投资失误、修改设计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3、放弃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业主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基本案情】2007年3月,永州市民何某幸运地抽到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只承担赔偿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何某心想,汽车买有保险,万一出现汽车失窃、损害等情况,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3个月后,何某的汽车在小区车位失窃,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以先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可免责为由,拒绝何某的赔偿请求。何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也遭拒绝。无奈之下,何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汽车失窃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何某已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向物业公司代位求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分析】《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何某的车在停车位里被盗,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提供保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也有义务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该物业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但在何某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于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而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4、开具“送书”收据买卖变成赠与,损失万余元
【基本案情】2006年7月21日,天津教师刘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文言虚词解释》一书的出版合同和图书销售协议书,该书每册定价为12元。2006年12月14日,刘某将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送到某中学,该中学当即收下,并开具了收据,上面写明:“今收到李某送书《文言虚词解释》1360册,每册定价12元,总价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谢。”此后不久,刘某要求该校支付书款,但该校表示收到的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是刘某赠与该校的,不需要支付书款。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著《文言虚词解释》一书,具有合法的出版权、销售权,依法应予保护。刘某声称将该书送到被告处时,被告口头承诺给付一定的报酬,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有关书籍买卖的证据,所以刘某要求学校支付书款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并未提供欠款票据,以证明他与某学校存在买卖关系,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刘某要求给付书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刘某在交给被告书籍的同时,接收了被告书写的“今收到李某送书”的收据,这可以证明刘某已将书赠与被告,所以涉案书籍的所有权已不属于刘某。买卖和赠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建议大家在进行买卖时,一定要留下清楚明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5、债主姓名写错一字7万元借款打了水漂
【基本案情】广东惠州市民徐鑫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当初疏忽大意,没能发现借款人将他的姓名写错了一个字,竟使他借出去的7万元钱打了水漂。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万元,徐鑫爽快地答应了。当天借钱时,李某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徐欣现金七万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鑫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今年6月,徐鑫要买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认借钱一事。徐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发现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写成了“徐欣”。无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徐鑫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查明徐鑫没有使用过“徐欣”这个别名。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借据)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债权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的币种和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认真审核上述内容,查阅是否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裕祥安全网
友情提醒,大家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用词一定要准确严谨,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吃亏上当。
就是小编今天要介绍的内容,希望能帮到您。接下来,我们介绍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有哪些
,欢迎关注更多职场诈骗防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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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四个要件和司法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合同诈骗罪的四个要件:
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律没有做特别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虚构单位或冒充其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时,以个人合同诈骗罪论,相应刑罚和赔偿责任由个人来承担。
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该单位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刑法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相关个人共同承担。所以区分合同诈骗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对于犯罪刑罚轻重和被害人损失的弥补都大有不同。
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他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观念头,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其他诈骗方式。就贵之步实际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为而言,签订合同而不履行,收受占有对方财物的数额巨大。
结合前后多次合同行为、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定他对多个交易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诈骗罪是没有区别的。
案例:实施合同诈骗 覃某退赃又领刑
河池市金城江区无业游民覃某以其可承包矿窿为由邀请刘某参与投资,之后将刘某“投资款”30万元挥霍一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覃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当得知刘某有意要做矿生意后,便将刘某带到广西南丹县某矿业公司管辖的“610”矿窿进行“实地考察”,谎称其有关系承包该矿窿,并煞有其事地动员刘某参与投资经营,所得利润由双方共同分享。
不知是计的刘某在覃某多次鼓动下,于2013年8月5日与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于次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信用社将款项30万元转到了覃某账上。覃某收到刘某支付的30万元资金后,竟玩起了“人间蒸发”,仅一年时间就将该款挥霍一空。
刘某在得知实情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覃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覃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覃某将20万元现金退赔给刘某,剩余款项10万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赔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鉴于案发后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合同诈骗三家公司总金额3万元以上,怎么判刑,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