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如同一道坚实的防线,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总有人试图绕过这道防线,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便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该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他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的信赖。
-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怎样的?
- 2、哪些条件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
- 3、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立案标准
- 4、利用有影响力的人贿赂罪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怎样的? (一)

贡献者回答相信很多的人都知道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其中有一项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那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怎样的?
广东联银律师事务所杨水莲律师解答:
离退休人员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施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广东联银律师事务所杨水莲律师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律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多年,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处理过几百起刑案,其中不乏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大幅度减刑等,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哪些条件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 (二)
贡献者回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方面: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者。这些关系密切者不仅限于血缘、姻亲或近亲属关系,还包括通过工作、社会交往等方式形成的紧密联系。
二、主观方面: 罪犯必须具有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依然选择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贿赂。
三、客体方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表现为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去受贿。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中间人角色,利用关系网络进行权力寻租,以获取非法利益。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立案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的;受贿数额达到1万元: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
法律客观:
1、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利用有影响力的人贿赂罪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则为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行为人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使其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行为。
法律客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利用影响力贿赂罪构成要件,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法衡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