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二)b
- 2、甲盗窃后找乙帮忙销赃,甲乙成立销赃的共犯吗?
- 3、(2021年真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4、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如何定罪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二)b (一)

答【例25】甲某日临晨2时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对本案,正确的说法是(AC )
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
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
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
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
【例26】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甲乙遂共同作案,抢劫了副总经理的2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随后甲乙二人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两天后,甲乙二人用该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先后取出35万元。后案件侦破。
(1)关于甲乙二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B.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丙只构成普通的抢劫罪
C.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2)关于甲乙二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先后取出35万元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属于甲乙丙三人的抢劫行为所得
B.甲乙二人对35万成立抢劫罪,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C.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D.甲乙丙三人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乙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抢劫罪
【例27】甲和乙因一时手头缺钱,甲提意去他的外公家借钱,因为他外公家是农村信用社的代办点,家中肯定有钱。乙说:“如果你外公不借钱给咱们,咱俩就用砖头将他打昏,然后偷他的钱。”甲说:“他是我外公,我不能那样做。”乙开着车,和甲一起到了甲的外公家。乙在门外的车上等甲,甲进了屋,甲的外公在家,甲提出借钱,但他外公说:“家里没有钱。”甲便在他外公家吃饭,然后睡觉了。乙在外面等着见甲一直没有出来,便开着车回家了。考试大收集甲一觉醒来,见外公也睡觉了,便用砖头将他外公砸昏,然后勒死了外公。甲因为没有密码,打不开保险柜,便给他小姨打电话,说外公家被人抢劫了。他小姨来后打开保险柜,发现没丢钱,甲趁机在保险柜里拿了5000元钱。关于本案,根据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甲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
B.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共犯
C.甲构成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D.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共犯
【例28】甲将A(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A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A的父亲己经报案,便打算杀害A。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乙到了甲家,甲将杀A的想法告诉乙,乙帮助甲杀害了A。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乙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乙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甲乙二人都构成绑架罪
D.绑架罪是继续犯,乙参与进来,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例29】石某来京打工期间,结识了同是外来人员的龙某、高某与王某,四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2007年12月24日,高、王、龙再次预谋到前门百万商行前以此手段进行敲诈,由于石某与龙闹矛盾,没有参与预谋。高、王、龙三人来到商行前,将凌某作为敲诈对象,由龙某拿一块手表故意冲撞凌某,然后借口让凌某赔偿。凌拒绝赔偿,三人遂对凌某进行殴打,凌被迫交出100元。高等三人仍不罢休,将凌某推倒在地,高强行夺下凌的手包,凌大声呼喊,龙、王见状匆忙逃走,高持手包欲逃时,被凌抱住腿,高便踢了凌某腹部一脚,并将手包扔在路旁,竭力挣开凌某的手想要逃跑。与此同时,石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西,其目赌了高等人作案的全过程,当其看到高将手包扔在路旁时,趁凌某与高扭打之机将手包捡起来。当看见高某被凌某抱住,就上前踢了凌某腹部一脚,然后转身跑了。考试大收集到了偏僻处,石某将手包中12100余元中的12000元藏起来,当高等三人追上索要手包时,石将内装100余元、一块新手表、一个手机以及两根金条等物品的手包交与高等人。事后被害人凌某脾脏破裂而死,但查不清楚究竟是高某还是石某造成。
后来石某等四人找朋友开了一张手机购买发票,然后在二手手机市场将该手机卖与张某(2400元);三天后,石某等四人将手表和金条处理给了龙某的老乡钱某(15000元)。
(1)龙某、高某与王某夺取凌某手包的行为构成何罪?
(2)石某将手包拿走的行为如何处理?
承继的共犯,抢劫罪。
(3)对于被害人凌某死亡的结果,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龙某、高某与王某对死亡结果负责,即抢劫致人死亡。石某属于承继共犯,按照承继共犯的处理原则以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石某对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4)石某将手包中的12000元藏起来行为如何处理?
无罪。本犯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5)石某等出售手机的行为如何处理?
构成诈骗罪,因为对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张某存在损失。
(6)石某等出售手表、金条的行为如何处理?
无罪。本犯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钱某明知是赃物,不存在损失,所以石某等不构成诈骗罪。
(7)张某购买手机的行为和钱某收购手表、金条的行为如何处理?
张某无罪,钱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例30】根据罪数以及刑法相关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甲盗窃乙价值8000元的财物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拿2000元来,就退还价值8000元的财物,否则不退还。”甲构成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B.甲盗窃乙8000元现金后,主动与乙讲条件:如果同意让自己得2000元,则余款返还给乙,否则分文不退。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C.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卖给他人,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D.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卖给他人,并说明其是现代仿品,获取较大数额财物。甲构成盗窃罪一罪。
甲盗窃后找乙帮忙销赃,甲乙成立销赃的共犯吗? (二)
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刑法认定销赃行为是否是盗窃共犯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 销赃行为人与盗窃实行犯之间是否有”事前通谋“。”事前通谋“指的是: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前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包括:犯意的提起或商量决定,具体的分工,犯罪所得的处理,答应对盗窃物进行收购,销售等内容进行意思沟通。如果有,刑法就认为这是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分工,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还有一种情况,表明上看,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实行犯案发盗窃犯罪中并未有”事前通谋“,但有证据证明销赃行为人与盗窃实行犯之间实际已形成了一种长期的,稳定的,默契的合作关系的,刑法就认定为双方事前存在”事前通谋“,则以盗窃共犯论处。
以下二种情况刑法不认定为”事前通谋“:一是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实行犯盗窃得成之后才进行意思连络的,不属于”事前通谋“;二是销赃行为人仅知道盗窃实行犯可能要去实施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行犯进行”犯意联络“,仅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行犯共谋实施销赃等行为的,也不属于”事前通谋“,这二种情况,刑法不以盗窃共犯认定.
单纯的事后销赃行为虽然不属于盗窃共同犯罪,但明知道盗窃物还要进行收购销售的,构成了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样要得到法律的惩罚,只是惩罚轻重而已。
综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
(2021年真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三)
答【答案】:A、D
A选项正确。甲明知赵某进入他人住宅欲实施盗窃行为,仍然与返回家的主人王某聊天的,甲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帮助犯),系片面共犯。
B选项错误。首先,李某和乙没有共同实施盗窃的故意,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其次,乙的行为也不成立片面的共犯(帮助犯)。片面共犯是指,片面共犯中,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故意。但客观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也就是说,成立片面共犯,虽然不要求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至少要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而本案中,乙的放风行为并没有对李某的盗窃起到任何帮助作用,因此,也不能认定为是片面共犯。虽然李某事后给乙100元,但是此时盗窃犯罪已经结束,乙的行为不能再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选项错误。丙主观上只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其明确反对王某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丙不对王某的诈骗罪承担责任。
D选项正确。丁在马某实施杀人行为前就承诺,事后提供藏匿帮助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系帮助犯。尽管丁事后并未实施任何帮助,但是事前的承诺行为为马某实施杀人行为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在马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时,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帮助犯)既遂,二人系共同犯罪。《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如果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丁仅仅只是在马某实施犯罪(故意杀人)后帮助其藏匿的,此时,马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事后加入进来的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如何定罪 (四)
答一、实行过限在构成上的特征,实行过限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甲乙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如果甲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对此甲本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实行过限,最主要的是要确定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范围。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也都知道是在和别人一道实施这一行为;其次,所有行为人的主观意向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表现,就是他们的主观意向都是朝着同一个特定的犯罪事实或结果展开,共同故意的一致性联系在实际上往往存在程度上或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并不影响共同故意的存在。二、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所谓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共谋犯甲罪,但在实行甲罪的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共犯乙罪,在这种情况下,乙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范围而形成的新罪,但却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行的,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但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一个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一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二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自实行,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三、实行过限的处理,实行过限只能由过限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则不应为此负责。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是以其所实施的犯罪具备故意为前提的,实行过限行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之内,所以某个或某些共同犯罪人的过限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使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和客观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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