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法律原则与罪行相适应
- 刑罚效果与预防犯罪
- 司法实践与量刑考量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为什么人贩子不判死刑?

导语
在探讨社会正义与法律制度时,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便是关于人贩子为何不被一律判处死刑的疑问。这不仅触及了公众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强烈谴责情绪,也引发了对于法律公正性、刑罚目的以及社会综合治理策略的深度思考。本文旨在从法律原则、刑罚效果、司法实践及社会综合考量等多方面,全面解析这一复杂问题,以期增进公众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与信任。
法律原则与罪行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在情节特别严重时,确实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这意味着,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匹配。拐卖儿童虽属严重犯罪,但并非所有案件均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极端程度。法律要求区分不同案情,对犯罪行为进行精准量刑,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刑罚效果与预防犯罪
苛刻的刑罚并不总能有效降低犯罪率。在人贩子问题上,如果一律判处死刑,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人贩子在面临极端刑罚的威胁下,可能会采取更加极端和隐蔽的犯罪手段,如杀害被拐儿童以毁灭证据,或在拐卖过程中更加肆无忌惮地逃避抓捕。这不仅增加了解救被拐儿童的难度,还可能使更多无辜儿童遭受伤害。因此,从刑罚效果的角度来看,一刀切地判处死刑并非最优选择。
司法实践与量刑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贩子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影响以及被
- 1、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
- 2、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
- 3、人贩子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
为什么人贩子不判死刑?的相关问答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 (一)
贡献者回答不信?喏,是这张图——
虽然对人贩子严惩的语境早已有之,但这次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突然爆发还是颇令人吃惊,即便多少对朋友圈刷屏有些抵触的,也很快会在“等你有娃了也会转”之类的说辞面前败下阵来。
“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
干脆,利落、朴素,真实。热腾腾的中国法治意识形态大摸底,6.18的电商大战,360的私有化进程,都在公审公判人贩子的热潮前败下阵来。
在一个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立法者如果不想激起守法者的质疑与反抗,毫无疑问应当重判人贩子,这简直是毋庸置疑的。可是看着朋友圈中汹涌的民意,难道中国是人贩子的法外之地?
不是的。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重刑率56.59%是个什么概念呢?可以做个对比——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
没错,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比黑社会大哥还高,更是远超强奸犯和毒贩。(没准哪天朋友圈会再掀起一拨浪潮“凡强奸者,一律阉割!”)
实际上,由于拐卖犯罪的特殊性,一旦发现几乎都是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或多次犯罪,完全符合重判的标准。按照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的,以暴力、麻醉或偷盗方式拐卖儿童的,都至少判十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以一种政治不正确的角度来说,刑法对人贩子是“口袋罪”,规定的加重情节,不仅十分容易触及,且几乎只要发现,必然都会加重。
如果还有人质疑司法部门铁石心肠,认为他们都是“给破坏家庭的人贩子以改过机会”的软蛋,不妨搜一下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微博,迄今他发过有关死刑的微博,已经有73条,很可能是在社交媒体上论断死刑最频繁的司法界高级人士,从严从重斩立决的态度一点不含糊。
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
出在“起刑点”上,民意的呼唤,是把刑法二百四十条简化,上来直接给无期甚至死刑,不用“情节严重”,更没有“特别严重”,儿童是绝对禁地,伸手必爆头。如果还要再补充一点的话,就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最好也直接给个无期算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
我们不禁为这个国家的立法者感到一阵担忧,把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杀了,后来者自然就不敢利欲熏心了,这么简单的逻辑,他们怎么就是不懂呢?
你也是这么想的?恭喜你,考验人性的时候到来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经把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无独有偶,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令警方惊讶的是,这些儿童大都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
好的,请听题,是否应当把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父母斩立决(尤其是他们构成了拐卖儿童主力军和首要关键节点的前提下)?
我知道回答这个问题有点难,不急,咱们再往下看。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民意的确上达天听,修改了刑法,是否会迎来一个没有拐卖的美好人间?
法学泰斗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这话有点复杂,咱们用一个简单的试验说明下。
美国学者所罗门于1972年主持过一次对狗进行惩罚的实验。实验者把盛有肉的盘子放在三组饿狗面前。当狗要吃肉时,实验组对第一组狗在其接近肉的一瞬间立刻予以打击,对第二组狗在吃肉2秒钟后打击,对第3组狗在吃肉15秒钟后打击。结果,第一组狗在此后实验过程中一旦接近肉盘子即表现出恐惧,甚至不愿在实验室吃肉。第二组狗对惩罚的记忆就差得多,虽然受到惩罚,却不愿离开肉盘子。第三组狗甚至不畏惧惩罚,一面挨打,一面坚持把肉吃完。
说白了,及时打击和从快惩处,对于犯罪者内心的震慑力是极其强大的。可是这种震慑力有多强大呢?如果拿“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相比,哪个更有效呢?
陈屹立、张卫国等人曾发表过名为《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的研究结果:无论是惩罚的确定性还是惩罚的严厉性都对犯罪有着显著的威慑作用,但是对于暴力犯罪而言,惩罚的严厉程度(重刑率)的威慑作用最小,惩罚的确定性(尤其是破案率)的威慑作用最大。
再直白一点,如果强奸被抓住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这个震慑力也远远超过强奸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犯罪学领域大量研究后得出的结论。
那么回到拐卖问题上来,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仅为3152件,破案率仅为17%。这个数据,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好的,问题清晰了。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中国拐卖犯罪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尸,又有何益?
不得不提的是,重刑还会带来另外一个恶果,就是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罚很轻,而后罪的处罚很重,那么一般人就会选择承担前罪避免后罪的发生。按照经济学的基础假设,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我们都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所以应该在制度上使得犯罪人也要趋利避害,也就是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应该存在差距和等级。
如果这段话太复杂看不懂,我提供一个超级精简版——“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by陈胜、吴广公元前209年)
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会陆续出现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的新闻,而且类似的情况绝不会是个例。
说到这里,不知你是否想明白刚才第一个问题了?该不该杀父母?
好难啊,是吧?没错,司法就是这么难。为什么自首普遍会轻判?因为有很多穷人家没有钱拿出来悬赏寻找凶手,公安只好用不判死的幌子把凶手劝出来,而且这规矩还不能破,破了之后下次就不好用了,“穷人的正义”就更难等到了。
法律不是出于愤慨制定的,法律不是讲人性的,法律不是万能的。
是的,法律是不能听“民意”的,相比人贩子,更应该被判死刑的,恐怕是朋友圈里的“民意”。
“民意就是对的,大家赞成的事全都是对的……要是民意想判一个人死刑,那就判吧,因为说到底这一系列官司,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的运动……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老头子和老太婆,下判决的绝不是国民的调查问卷,而是我国学识渊博的你们5位,请你们秉承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进行判断。拜托了!”——日剧《胜者即是正义》
最后,还有几道课后思考题留给大家:既然拐卖如同杀人强奸一样是古已有之的犯罪,那么这动机肯定不是某个个体的个别行为导致的,它的运作机理是什么?这些亲生父母,为什么要卖孩子,另一些父母,为什么要买孩子?双方为何选择人贩子作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过福利院或收养机构?
一点提示:人贩子之罪恶,不在买卖,而在强迫。买家需求一直存在,卖家供给也没断过档,但是双方难以通过合法渠道交易,只好去找人贩子。人贩子也无法通过合法渠道买到儿童,最终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
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应当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因此不能对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分子一律处以死刑:
1、人贩子不判死刑是依据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某些故意杀人罪尚且不能判处死刑,更何况拐卖儿童罪;
2、苛刻的刑罚不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会加大犯罪的概率,出于各方面的综合理性考虑,判处死刑很有可能会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杀害儿童,因此,人贩子不是不判处死刑,而是没有达到这个法规规定;
3、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4、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不过据说后来开了一个主动减刑的办法,主动自首减刑、主动送孩子回家减刑,举报减刑,协助救助走失儿童减刑。
从社会层面来讲,如果一律死刑,并不一定起到威慑、杜绝犯罪的目的,如贩毒、故意杀人等,总有人会因利益的趋使,铤而走险。人贩子如果面临着被抓就会被判处死刑的境地时,可能在逃跑中将所贩卖的妇女、儿童杀害,因为反正都是死路一条,不如把人杀掉,可能还会避免因暴露面目被指认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刑法所追求的结果,反而致被贩卖的人于不利的境地,会导致拐卖的犯罪事例增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 (三)
贡献者回答人贩子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
首先我想说,情形特别严重的人贩子是可以被判死刑的!
拐卖儿童,一直是个沉重的话题,一次拐卖,一辈子伤害。
对于人贩子来讲,孩子只是一个有好坏等级之分的标价商品,是一叠钞票,可对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讲,也许是一辈子都爬不出来的深渊。
每个丢失了的孩子,都在父母心里砸了一个大坑,孩子什么时候找回来,这个坑什么时候才能填满,如果一辈子找不回来,就算再生十个八个,也填不满。
人贩子拐走的不是孩子,是为人父母的后半生,叫人怎么能不恨之入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过据说后来开了一个主动减刑的办法,主动自首减刑、主动送孩子回家减刑,举报减刑,协助救助走失儿童减刑。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不能主动减刑,那人贩子会鱼死网破,到时候受伤害的还是孩子!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
一个人贩子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最恰当的办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或者带孩子自首以减轻罪行,从轻发落。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他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
所以从上诉来看,如果一律判处死刑,就会出现一旦被公安机关追捕,人贩子就会有撕票的危险,因为只要被抓住就判死刑。
不得不提的是,,就是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罚很轻,而后罪的处罚很重,那么一般人就会选择承担前罪避免后罪的发生。
其实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就同动物买卖一样,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们应该在源头上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儿童这种事情的发生,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在人贩子的身上。如果没有市场,人贩子也不会冒着如此大的风险,去拐卖孩子。所以要想彻底解决人贩子问题,还是要先解决为什么会有买卖孩子的市场存在。
最后我们呼吁买过的主动自首争取减刑,人贩子主动配合警方劝说老顽固自首争取缓刑,穷的娶不起媳妇的申请扶贫政策,不孕不育的早日康复。这才是法律的威慑作用。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法衡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