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

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

优质回答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在二十天之内完成。如果认为证据不充分是可以退回进行补充侦查的,在进行补充侦查时最多不超过两次,当补充侦查后证据足够的充分后也是可以再立即提起诉讼和审理的,如果在补充侦查后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也是需要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一、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当公民触犯了法律后是会被司法机关进行处罚的,那么在被处罚的过程中也是会经过法院审理和宣判等过程,在法院审理的阶段被告人是有权利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那么在进行辩护时也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减少以及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如何调取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回函 (二)

优质回答调取公安局不予受理回函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直接索要文书:若公安机关明确不受理却未出具回函,可当场要求办案民警补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若民警拒绝,可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向内部监督部门反映:携带身份证、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如录音、接警记录),前往派出所法制科、督察部门或“受案立案监督岗”投诉,以督促公安机关出具正式文书。通过法定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不受理决定并责令其出具文书。需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申请书要注明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及相关证据(报案材料、录音等)。

检察院监督: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报案回执等材料。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立案。

特殊情况处理:若公安机关以“未受理案件”为由拒不出具文书,可要求其书面说明不受理原因,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留维权证据:全程记录沟通细节,如民警警号、时间、地点等,录音录像需清晰且不侵犯隐私,保存好书面申请回执、EMS邮寄凭证等,作为后续投诉或诉讼的依据。

此外,法律程序需严格遵循时效规定,建议同步咨询专业律师以提高维权效率,具体结果以公安机关及司法部门实际处理为准。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三)

优质回答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二、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法衡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