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赎 、听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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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允许罪犯用金钱、物品或者劳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罚的制度。根据《尚书。尧典》记载,早在舜的时候,即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就萌发了“金作赎刑”的制度,此制经夏朝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

在中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夏、周两代的赎刑制度比较突出。《世本》记载:“夏作赎刑”。《尚书大传》记载:“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至西周,赎刑制度有所发展。《尚书•吕刑》记载:“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Fei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衍千锾,阅实其罪。”至春秋时期,齐国为加强兵备,则规定轻罪用铜赎,重罪、死罪皆用甲盾赎。《管子•中匡》戴:“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赎刑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最早发展赎刑制度的当属秦朝。

《睡虎地秦墓竹简》关于赎死、赎宫、赎黥(qing)、赎耐、赎鬼薪鋈(wu)赎迁等规定看,秦期的所有刑罚几乎都可以用铜钱或力役赎免。

至汉朝,则立有买爵赎罪、输粟赎罪、入谷赎罪、出缣(jian)赎罪、以俸赎罪等赎法,并规定“罚赎以黄金为价”。

三国、两晋、南北朝基本承用汉朝的赎刑制度,但至晋出现“收赎”之名。晋律规定:其年老小笃癃(long)及女徒,皆收赎。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

隋、唐时期,赎刑制度开始完备。《唐律疏议》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之宫,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诸年七十、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诸过失杀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其所规定的赎刑标价是:笞刑五赎铜1斤至5斤,每等以1斤为差。杖刑五赎铜6斤至10斤,每等以10斤为差。徒刑五赎铜20斤至60斤,每等以10斤差。流刑三赎铜80斤至100斤,每等以10斤为差。死刑二各赎铜120斤。”《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关于赎刑的规定但“终宋之世,赎法惟及轻刑”。

至明,则大用赎刑,并定有“律赎”和“例赎”两种赎法。其中以例赎规定最详。《明史•刑法志》: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明律》载有“在京纳赎诸例图”,“在外纳赎诸例图”和“收赎钞图”,以便决定赎刑时参照。

清沿明制,亦详定赎法。其所规定的赎刑有三种:1、纳赎,适用于军民犯公罪和生员犯轻罪。2、收赎,即明代的“律赎”,适用于老、幼、废疾、天文生和妇人犯死罪以下各罪。3。“赎罪”即明代的“例赎”,适用于官员正妻、依例不能执行笞杖者及妇人有力者犯罪。清律亦载有“纳赎诸例图”和“徒限内老疾收赎图”。以便决定赎刑时参照。此外,清朝还曾设立“赎捐”。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赎罪之物一般以钱、钞、银等货币为主,但也杂以铜、金、粮食、绢布、马匹等财物。另外,秦、明等朝代的律令还允许罪犯以力役赎罪。析而言之,夏、周时期赎刑主要用铜,同时兼用兵器等实物。秦代赎刑主要用铜钱,同时兼用力役。汉代赎刑用黄金,但主要以黄金计价,并非仅用黄金。钱、缣、粟谷等均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赎刑兼用黄金和绢。隋、唐、宋时期赎刑用铜。元代赎刑用钞。明代赎刑主要用铜钱,同时兼用钞、银、米粟、马匹和力役。清代赎刑主要用银。

综括历代赎法,可以看出,赎刑的适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优遇贵、官僚及其家属犯罪。2、矜恤老、幼、废笃疾、存留养亲者、天文生(即今天文气象工作者)、妇女犯罪。3、宽大过失犯罪。4、处理疑狱。但这仅是适用赎刑的形式表现,而不是适用赎刑的根本原因。适用赎刑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统治阶级企图利用赎刑赢得威望、稳定和财力。

我国赎刑制度始于什么朝代 (二)

优质回答我国赎刑制度始于西周。

具体分析如下:

制度化起始:根据现存《尚书·吕刑》的记载,”五刑之疑有赦”即为赎刑制度化的开始。这意味着,在西周时期,对于适用五刑存在疑义的案件,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财来折抵原定刑罚。赎刑规定:西周赎刑制度有具体规定,根据罪行的轻重,疑赦案件的赎金也有所不同,从一百锾到一千锾不等。这一规定显示了西周赎刑制度的系统性和详细性。社会经济与法律背景:西周赎刑制度的出现,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法律制度日益发达的结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赎刑作为一种替代刑罚的方式,逐渐得到认可和制度化。

综上所述,我国赎刑制度始于西周,并在当时形成了相当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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