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内容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中,第二十五条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更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明确了刑事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以及管辖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转移,为刑事案件的合理、高效处理奠定了坚实的规则基础。

一、管辖的基本原则:犯罪地法院优先

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考量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管辖法院应与案件的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相关联。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这样的设计有助于法院及时收集证据,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犯罪行为地通常是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而犯罪结果地则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实际出现的地点。这样的划分,既考虑到了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也兼顾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灵活性

同时,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原则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或者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等,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可能更有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灵活规定,为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管辖权的优先与移送:确保案件高效处理

优先管辖与移送管辖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被告人在多个地区实施犯罪的复杂情况,导致多个同级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为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复审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则上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然而,在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得到高效、全面的处理,同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实践中的操作与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属于“必要的时候”主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的需要。例如,当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这种移送管辖的适用,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审判。

三、案例分析: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

以某罪犯在服刑期间越狱并实施抢劫的案件为例,罪犯首先在B县服刑期间越狱,后在D县实施抢劫并被抓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B县对脱逃罪具有管辖权,而D县对新抢劫罪具有管辖权。由于D县人民法院先于B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且新抢劫罪为主要犯罪地,因此依法应由D县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案例生动展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管辖原则在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总结:管辖原则与司法公正、高效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法律基础。它明确了管辖的基本原则和灵活性,为案件的合理、高效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通过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避免了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复审判,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准确把握和应用这些法律条文,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立案管辖方面的权限划分是如何规定的? (一)

《刑事诉讼法》

第24条规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地分散于不同法院的辖区,并且各法院之间互相争执或

者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三个规

则:(1)优先管辖规则。即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审判。(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2)移送管辖规则。这一规则是优先管辖规则的

补充,即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

要犯罪地,一般是指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实施地,或者同一罪行中的某个主要情节实施地,

一般来说,如果刑事案件已由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则基于对诉讼效益的考虑,不宜

再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但是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

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做斗争,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3)指定管辖规则。具

体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

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

离开居住地是指离开家吗 (二)

您好,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关注: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诈骗的钱转给第三人 (三)

1. 法律分析:当诈骗犯将诈骗所得款项转给第三人时,一旦公安局启动立案调查,可以根据法律追回这些被转移的财产。

2. 如果第三人明知这笔钱是诈骗所得而仍然接受转账,那么这三人实际上构成了共犯,都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若多人因过失而非故意参与犯罪,则不会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独立的责任判定和处罚。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应当被查封、扣押,无关的则不得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物品需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使用、调换或损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处罚标准,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可处以不同的刑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即两个或两个的人共同故意犯罪。而对于共同过失犯罪,则不会以共同犯罪的名义处罚,而是根据各自的罪行分别承担责任。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 (四)

民事诉讼确定管辖原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和《民诉意见》第6-32条。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外规定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存在大量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和《高法解释》第5-14条确定了基本原则。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此外,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中也包含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对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确立了基本规则。一般原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法衡网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