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一)

刑事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的代表,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例如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然而,两者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他们的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人主要服务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而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则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其次,两者的产生根据也存在差异。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没有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根据法院的指定进行辩护。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此外,他们的诉讼地位也有所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能够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则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完全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其活动必须依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

在诉讼任务方面,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并主张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则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仅用于使辩护人能够参加诉讼。相比之下,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以及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均需由授权决定。

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二)

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分别是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任务不同;委托主体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限范围不同;活动名义不同;委托时间不同。

刑事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一、刑事辩护人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委托主体不同

刑事辩护人的委托主体适用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使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被告人。

5、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提出辩护意见权、上诉权以及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权,辩护律师还享有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

享有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的辩护人或辩护律师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8、委托时间不同

主要体现在公诉案件上,委托刑事辩护人,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委托。

二、二者的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三)

法律主观:刑事代理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二是委托代理。

刑事代理的种类:

1.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2.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3.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指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

4. 申诉案件中的代理:指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权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诉。

责任及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9条规定的精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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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名词解释刑事代理 (四)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定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具体解释如下:

主体与委托关系:刑事代理中的代理人接受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名义与权限: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且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法律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当事人不同,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相同。

刑事代理的种类: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

示例: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小王因被盗走贵重物品而遭受经济损失,他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张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小张以小王的名义,在小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争取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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