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佳答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以下是关于该规则的一些关键点:

目的与意义:

该规则旨在规范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通过实施此规则,旨在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内容概述:

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力、程序以及与相关机构的协作与配合方式。涵盖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多个方面。

实施效果:

为检察官提供了操作指南与行为规范,同时也为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等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优化与完善,加强了法律监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现代化、规范化,对于提升司法效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深远意义。

修订历史:该规则经历了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 通 则 (二)

最佳答案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执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案件、审定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执行法律监督,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和及时查明,正确适用法律,严惩犯罪分子,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重并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确保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及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指导监督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或更改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发现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存在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若认为错误,需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是: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 (四)

最佳答案第一章通 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第二章管 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什么? (五)

最佳答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关于调查和立案的程序性规定。首先,侦查部门在审查举报中心提交的线索后,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初查。初查后,如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需制作立案报告书,由检察长批准立案。立案后三日内,须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三十日内,对下级检察院的立案决定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审查意见。若认为立案决定错误,需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或直接作出决定通知执行。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不足、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可以释放犯罪嫌疑人。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了九款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条例,以确保公正公平,既不会放纵任何犯罪行为,也不冤枉无辜。对于刑事诉讼的规则,相关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法律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法衡网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