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怎么处罚 (一)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哪些属于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假药劣药不仅不能治病,长此下去甚至会贻误病情,更加关键的是,假药劣药流放到市场当中之后,损害的是社会间最基本的信誉,民众对药品监督局也会大失所望,对这样的行为必须要严惩不贷方可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身为医务人员参与销售假药劣药的,要从重处罚。

三、销售假药金额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销售假药的,销售数额和量刑的标准如下: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可以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丛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销售假药劣药处罚依据是什么 (二)

销售假药劣药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以及由此获得的违法所得。

罚款: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作为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

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于涉及假药生产、销售的企业,如果其拥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该文件将被撤销,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吊销相关许可证: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吊销涉事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彻底剥夺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制剂的资格。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权益。

按中规定何为假药.何为劣药,怎样进行处罚?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及处罚措施如下: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一种药品冒充另一种药品。同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变质药品,被污染药品,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以及所标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劣药则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药品,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其他辅料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均按劣药论处。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将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将没收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对于明知或应知药品为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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