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由谁立案

骗取出口退税由谁立案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还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文将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由谁立案”这一话题展开探讨,明确立案主体及其职责,以期增强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一、骗取出口退税的立案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的立案主体主要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的税收监管和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具有初步的审查和调查权。而公安机关则负责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工作,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通过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手段,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后,会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如果初步调查认为存在违法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税务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会依法开展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后续的侦查工作。

二、立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立案流程是确保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处理的关键。以下是立案流程的主要步骤及注意事项:

1. 案件发现与受理:税务机关或海关在日常监管中,或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骗取出口退税嫌疑。此时,相关部门会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2. 初步调查与立案:受理案件后,税务机关或海关会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初步调查认为存在违法行为,且达到立案标准,将正式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注意事项:在初步调查阶段,应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对涉案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同时,应严格保密案件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导致证据毁损或涉案人员逃逸。

3. 深入调查与取证:立案后,相关部门会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调查涉案企业的出口业务、退税申请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虚假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此阶段会大量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报关单、银行流水等。

注意事项:在深入调查阶段,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侦查程序,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此处省略部分详细立案流程及注意事项内容,以保持文章在指定字数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在处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侦查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警惕,加强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企业和个人应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环境。

此外,对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公众应积极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是哪些呢 (一)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通过假报出口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得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需达一万元。此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为自己非法获取出口退税。其次,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明知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凭证不实,仍与其合谋,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最后,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借助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这些行为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因此,当出口退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时,将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追诉。

认定虚开是稽查还是经侦 (二)

认定虚开之后一般直接由经侦立案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偷逃税款罪立案标准怎么执行? (三)

偷逃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0元,只要偷逃税款的金额达到50000元之后就可以侦查立案。如果偷逃税款超过应交税款的30%,会判处三年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缴清就不用坐牢。 一、偷逃税款罪立案标准怎么执行?

当事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或者各种税种应纳税额总额的10%的,就应当进行立案,受到刑事处罚。行为人在5年之内因逃避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要处以更重的处罚。情节一般的。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要被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逃税款的行为包括哪些?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三、企业偷逃税怎么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偷逃税款的,一般会判处五万元一下的罚款,同时给与行政处罚。偷逃税的具体行为有:虚报、伪造账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超过五万元就可以到公安机关立案。

出口退税违章处罚处罚问题 (四)

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若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出口退税账簿票证、拒绝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等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因企业过失导致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的情况,或者企业在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需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相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拒绝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等违法行为之一,将处以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该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将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国家税务总局可批准停止企业半年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导致企业骗取退税的,将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暂修订内容,对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修订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若企业无法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违反本通知规定,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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