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不特定对象,应如何认定? (一)

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均为涉众型犯罪。所谓“涉众”,可以理解为涉及到了社会公众的权益。既然涉及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性自然是不可小觑的。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不特定对象,应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不特定对象,应如何认定?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李向葵律师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对于“不特定对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1)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单位。一方面,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出资的社会公众中偶尔包含少数亲朋好友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一方面,在单位内部集资的,如果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也不排除本罪的成立。至于出资者之间是否具有联系,则在所不问。
(2)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决定的。但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吸收了多数人的存款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多数人吸收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所采取的手段可能从多数人处吸收存款,即使事实上只从少数人或个别人处吸收了数额较大的资金,也可能成立本罪的既遂。
李向葵律师解析:
认定特定对象及不特定对象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因素:
第一,考察投资人获取集资信息的渠道。考察集资信息传播的渠道,明确筹资人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区分投资人系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的一大前提。
第二,考察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社会关系建立的时点。
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建立在吸收资金的行为发生之前。许多投资人与筹资人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吸收资金的行为本身,二者的关系也仅表现为投资人与筹资人的关系。如果二者系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前就已经建立了亲属、朋友、同事等特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认定投资人为特定对象。如果社会关系的建立系发生在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后,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基于集资行为建立了朋友关系,此种情形应认定投资人为不特定对象。
第三,考察“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的人数规模。认定“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不特定性”。以此来解决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参与人数过多,导致特定对象难以认定的问题。
李向葵律师,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杭州资深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成功办理过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具有专业的企业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目前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
答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罪是两个有别于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行为方式和目的上有显著区别。首先,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政府授权,面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它涉及的是未经许可的集资活动。
相比之下,集资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即虚构集资用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其关键特征在于通过诈骗手段进行集资,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涉及非法集资活动,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非法集资罪则不包括欺诈手段,仅指未经许可的集资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比非法集资罪更为严厉,因为其包含了欺诈的成分,危害更大。
非吸与非法集资区别 (三)
答非吸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非法集资罪:
主观故意: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这里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即不打算归还所筹集的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观故意: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这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在将来某个时间点归还所筹集的资金,并支付利息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
简而言之,非法集资罪侧重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侧重于行为人的临时占用和还本付息的意图。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四)
答强烈谴责百度百科,把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等同了(谁能去把这条给修正了)。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如楼上所引的百度百科中,应该是这样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网友认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原刑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构成要素,主要得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的话就是集资诈骗,是这样理解吗?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什么是非法集资罪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法衡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