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盗窃前科与累犯的定义
- 二、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的处罚原则
- 三、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
- 四、总结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有刑事盗窃前科再次盗窃怎么处罚

一、盗窃前科与累犯的定义
盗窃前科
盗窃前科指的是个体历史上曾因盗窃行为被定罪并留下案底的情况。这强调了个人曾经犯罪的事实,不考虑其后续是否再犯。
累犯
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在一段时间内再度实施犯罪活动的罪犯。对于盗窃罪而言,若个体在首次犯罪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并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即被视为累犯。
二、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的处罚原则
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有盗窃前科的人员再次实施盗窃,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具体情节和数额大小。
累犯的从重处罚
若个体符合累犯条件,即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盗窃罪,将依法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或假释。
非累犯的酌定从重
即使不符合累犯条件,但前科构成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重处罚。若前科仅为一般违法记录,不构成累犯情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将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量。
三、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
盗窃数额
盗窃数额是决定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包括盗窃的手段、是否入户盗窃、是否携带凶器盗窃等。这些情节在量刑时都会被综合考虑。
悔罪表现
个体的悔罪表现也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若个体在犯罪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物、赔偿损失,或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可能在量刑时得到适当减轻。
四、总结
对于有刑事盗窃前科的人员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法律将依法进行严厉制裁。根据个体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构成累犯、盗窃数额及犯罪情节等,量刑将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防范意识,远离盗窃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 1、盗窃前科立案标准减半
- 2、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立案标准
有刑事盗窃前科再次盗窃怎么处罚的相关问答
盗窃前科立案标准减半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盗窃前科立案标准减半没有这一规定,对每一次的犯罪行为都要进行独立的评价,按照实际的盗窃数额定罪量刑。如果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立案标准 (二)
最佳答案有盗窃前科的,如果行为人再做出盗窃行为的,对立案是有一定影响的,盗窃罪立案的标准一般会比原立案标准有所降低。
一、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多少就可以判刑
有盗窃前科再次盗窃立案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
2、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五百元;
3、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再次盗窃五百元;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五百元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五百元的;
6、多次盗窃的。
7、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二、一般犯了盗窃罪怎么判刑
构成盗窃罪的,要依据盗窃的数额和盗窃情节判刑,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从轻量刑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具体来说: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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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即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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