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七十三条的基本内容
- 二、共同诉讼的界定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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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3条规定

介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细化与补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其中,第七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规定,在处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与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第七十三条的基本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时,若申请理由成立,则应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若申请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
二、共同诉讼的界定与类型
在探讨第七十三条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共同诉讼进行界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共同诉讼进一步细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即诉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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