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宜昌市民政局其他事项
- 2、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 3、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介绍
- 4、湖北大病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保险比例相关政策解读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宜昌市民政局其他事项 (一)

最佳答案宜昌市民政局增设了一个管理机构,即“宜昌市社会救助局”,它隶属于市民政局,具备副县级事业单位的级别。该局的主要职责涵盖了广泛的救助领域,包括: 确保全市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的供养。
实施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措施。
关注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
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筹集和分配城区的社会救助资金,并制定相关救助政策。
监督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情况。 该局的编制配置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总计6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局长1名,级别为副县级,以及副局长1名,级别为正科级。
对于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有专门的另行规定。[2] 扩展资料
宜昌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扬社会民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权益。主要工作涵盖民间组织、行政区划、婚姻和殡葬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双拥、优抚、安置等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救灾救济、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以及社会福利四个方面。机构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桃花岭6号。
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二)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居民的临时救助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救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各类救助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政策,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相关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与临时救助工作相关的审计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原因核实、收入调查、民主评议和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四)因无钱就医或其他原因暂时无钱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九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救助信息,做好与救灾等相关救助政策的衔接,不重复救助。第十条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由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出。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居民,或者虽非本市户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居民由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介绍 (三)
最佳答案湖北省慈善总会,是一个经省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20日成立的全省公益性社会团体,由湖北省民政厅直接领导管理。其宗旨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其主要任务为:以募集社会善款,资助、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热心慈善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慈善活动。该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先后开展了慈善助医助学、支持灾区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慈善饮水工程”和扶贫帮困工程等多个项目,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湖北大病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保险比例相关政策解读 (四)
最佳答案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那么湖北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规定呢?湖北大病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是什么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2018年5月,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表示将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方面,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部分报销80%。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附通知原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1.补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3.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二、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4.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5.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部分报销80%。
6.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三、关于医疗救助政策
7.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用。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救助主体责任,在农村贫困人口就医信息共享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医疗救助范围、条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除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补助资金外,打通使用各级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门诊救助。
四、关于兜底保障政策
8.建立兜底保障制度。原则上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在后的路径,由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设立兜底保障资金给予兜底保障。
以市(州)为单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则,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年度筹资标准。
9.统一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经济、便捷高效的原则,自行统一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优先选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
10.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医疗机构三方分担。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分担,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关于相关政策规定
11.明确保障范围和时限。对于2014年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其享受参保补贴和“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
12.坚持倡导县域内诊疗。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县域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对其自付医疗费用可以进行补偿,但转诊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3.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4.农村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住院分娩,县域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照现行城乡居民政策报销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5.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贫困残疾人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维持不变。
六、关于经办管理服务
16.提高人员识别精准性。扶贫部门要明确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数据核查,厘清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补齐身份证号等核心数据,加强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的比对衔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动态管理。于每年10月前(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启动前),将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正式告知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17.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各地要建立资金预拨制度,加快资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缩短医疗机构垫资周期,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8.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卫计、人社、民政、扶贫、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联通各项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建成“一站式、一票制”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平台,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七、关于部门职责
19.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履行健康扶贫牵头责任,做好健康扶贫工作,建立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人社部门履行基本医保工作牵头责任,做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经办机构对扶贫部门提供的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含中途调整数据),要照单全收,对个人参保信息完整、准确的,及时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扶贫部门负责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农村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基础信息,组织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员参保,监督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补贴,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督办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扶贫对象的身份确定工作,组织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衔接。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权划分,通过现行渠道对健康扶贫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督促各地落实各项保障资金。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的补贴参保缴费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避免农村贫困人口重复缴费。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实现即时结算。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相关工作。 ;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湖北社会办医-(出租转运|服务热线|公开招聘)的信息,欢迎点击法衡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