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11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这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11之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名扩展到资产评估、验资、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更多领域,并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修改旨在强调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背景
自1979年起,针对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国法律体系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并在后续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条款。2020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旨在应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四、司法适用与解读
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已通过相关解释文件明确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计算机平台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估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目前仍需在刑法层面进一步明确适用罪名。通过此次修改,明确了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法律后果。
五、相关规定与解读
此次修改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适用性。
刑修十一内容刑事责任年龄 (二)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重要修订,将负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6岁。
同时,对于14-16岁的青少年罪犯,若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亦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刑修十一还新增条款,即12-14岁的未成年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或重伤,并使用极端残忍手段,情节恶劣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应负刑事责任。
此次修订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现状及社会发展需求,旨在强化刑法的教育与预防功能,回应社会关切,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1规定 (三)
答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是什么 (四)
答法律分析: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增加冒名顶替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前途安全;明确规定,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完善污染环境犯罪完善;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为适应军队改革、治理需要,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作出完善,明确军队文职人员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另外,根据军事犯罪审判实践和需要,进一步调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罚结构,保持罪刑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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