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情形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情形

优质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包含以下情形:

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这种行为通过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将资金存入,实际上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以企业发展、项目投资等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款,同样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些方式表面上看起来是房产销售,但实际上是以房产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过转让林权并承诺代为管护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同样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以代种植、租种植、联合种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些方式利用公众对农业、养殖业的投资热情,以代种、代养或联合种植、养殖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是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但实际上是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情形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旦构成该罪,将依据《刑法》第176条进行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怎么量刑 (二)

优质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主要依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

基本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量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法院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

优质回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

通过公开途径宣传:行为人需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途径进行宣传,以吸引公众或单位与个人的资金。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即行为的公开性。

承诺回报:行为人需承诺在固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归还本金或给予回报。这是吸引公众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资金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必须面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行为人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未进行公开宣传,则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综上所述,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仅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进行公开宣传,或者未承诺回报等,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四)

优质回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100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的、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50万的等,对于达到了上述规定的情况就是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来诉: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源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的认定,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对于达到了上述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提出起诉,并按照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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