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一)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贡献者回答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相关规定。 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管理,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择优选升应当控制在规定的等级比例或数量范围内,鼓励特别优秀的法官实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可突破任职资格或越级晋升。

一、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应该遵循的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民主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司法责任制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8、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县法院立案庭庭长是什么行政级别? (二)

贡献者回答县法院立案庭庭长是副处级的行政级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六)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七)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八)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九)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十)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三)

贡献者回答《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法官职务名称 法官等级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法官配备规格和各等级法官职数设置法官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各等级法官职数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一)

第九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参看附件二)

附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暂行规定》

二、《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

法官职务序列暂行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官晋升等级办法 (五)

贡献者回答我国的法官等级有四等十二级,一级高级法官级别高于四级高级法官。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一级法官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级和级别升降,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法官等级和级别的升降,按照本办法执行。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法衡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